旅遊新規需要監管剛性相配合
為適應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和旅遊形勢的變化,國家旅遊局日前對《旅行社條例》和《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兩部行政法規合併修訂為《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此次意見稿修改內容多達114條,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梳理相關信息,我們可知,這是自1985年5月國務院發佈《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以來的第三次大修。就修改內容而言,它確實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帶着時代特徵。
評價這個意見稿,我認為其最大的亮點在於對消費者和旅行社的平衡約束。意見稿並沒有迎合近年來輿論在某些事件上的偏向性。一方面,它要求旅行社經營管理更加規範。比如,“零團費”“強制購物”等被嚴令禁止,遊客可在30日內要求旅行社退貨,這加大了對旅遊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另一方面,它也規定,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如果有違法行為或嚴重不文明行為,旅遊主管部門可將旅遊者的相關信息納入不文明行為記錄,並向有關部門通報,不文明遊客將被限制乘坐航班。這無疑有利於冷卻近些年一直在發酵的社會熱點問題。
不過,在我看來,有關部門推行這個新條例後,還有必要通過更強硬的措施去規範旅遊行業競爭秩序。我們要釐清一個概念,特價團不等同於不合理低價團。特價團是一些旅行社的促銷手段。只不過,有些旅行社胡亂行事,破壞了規矩。就出境旅遊而言,有些不具備出境資質的旅行社,通過掛靠承包的方式涉足出境遊,賣出相當低廉的價格。你價格那麼低,那我就要比你還低,不然我怎麼搶客?如此,就會出現競爭的惡性循環,導致不合理的低價團出現,這也是“零團費”“強制購物”等問題產生的根源。這些旅行社紮根在中低端旅遊市場,卻又因過度同質化引起惡性價格競爭。此外,有的旅行社勞動用工制度存在很大問題,它們也和導遊宰客問題有關。這些問題都指向有關部門對旅行社運行監管存在漏洞,不少制度和法規缺乏執法剛性。如果競爭秩序不嚴格規範,即便嚴禁“零團費”“強制購物”,市場還會出現其他類似問題。
而對於消費者而言,要保護自己,就須記住:企業是需要盈利的,資本帶着逐利屬性,在消費市場,天上不會掉餡餅,買的沒有賣的精。旅遊是一種消費,我們追求經濟實惠沒有錯,但是不能為貪小便宜而失去理性。隨着中國社會的發展,旅遊會逐漸成為很多人的剛需。中國旅遊行業還將迎來巨大的發展機遇,如何抓住機遇,促進我國經濟結構的優化升級,釋放更多就業空間,提升社會幸福指數,我們要做的事情還有很多。(文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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