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人”與“人殺狗”衝突體現的是什麼矛盾
連雲港市民陳女士牽在手上的一條狗,以上前追逐的方式,把李小姐的手臂咬傷了。受害方報警之後,現場民警調解,“自行協商處理”。李小姐被送往醫院注射狂犬疫苗。兩天後,陳女士又在小區遛狗。麻煩出現了。李小姐一方説,男友王先生當時“上前論理”,爭執中此狗再次“想上來咬人”,王先生出於自衞將其打傷。糟糕的是,這條狗後來死了。
這一次,狗主人陳女士報警了。警方委託價格認定機構認定此狗價值3.6萬元,於是將此案立為刑事案件,並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將王先生刑拘。按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造成5000元以上損失就可以立案追訴了。從法律程序上來説,警方沒錯。但這個案例匪夷所思的是,在處處不設防的狗患面前,人的生命安全,連“公私財物”都算不上,連5000元的標準都夠不上。
中國的法律當中,對人的損害,大都是以醫療費來鑑定的,而這條狗有標價,人沒標價,所以王先生被判處負刑事責任,便成了順理成章的案子。王先生被刑拘,倒黴在遇上的是一條高價寵物犬,而法律的尊嚴,維護的似乎已經不只是一條狗的生命,而是狗的價錢。
這條狗是有狗牌的。有狗牌,就意味着狗狗與它的主人允許以養與被養的合法關係存在。但合法關係的存在,並不意味着這條狗狗與別人的生命安全的和諧關係就肯定同時存在,狗有攻擊性,領着狗牌,其實不只是意味着你建立了主人與寵物狗之間的合法關係,更意味着你領到了一份必須承擔的責任。
其實這個道理,對於執法的警方來説,也是同樣的。一講到狗咬了人,立馬想到了調解。一講到狗的價錢,立馬就想到了刑事責任。這種處理事件的方式,是沒有人性化的,而是突出了狗的生命的價格化。這種機械化思維的執法,把人的生命安全,貶到了不如一條貴重的寵物犬的地步。這是法律上可以找到依據,但在人性上找不到任何一點依據的一樁奇葩案。
李小姐被咬傷,當時達成的調解中,有沒有包括對於狗主人在包括遛狗時間與方式在內的管束上的特別限制?有沒有考慮到狗主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有沒有顧及到受害者除了醫療費用之外所受到的精神損失?寵物犬被砍死,王先生一方所述的“上前論理”、爭執中此狗“再次想上來咬人”是否存在?為什麼警方在事後的通報中沒有交待?諸如此類,疑點重重。但警方辦案思路已明顯着被一條狗的價格牽着走了,沒有顧及被這條昂貴的狗命傷害的人命主體一方的感受。
王先生不管什麼理由,把這條傷了女友的狗給砍了,都是過了。但是,真正過分的是這個案件的處理。王先生針對的是狗,狗的主人、辦案的警方,純粹針對的是人,是財產。這不是尊重生命的基本辦案套路。他們表面上是在講尊重狗的生命,實際上尊重的還是財產。在處理人與狗的案件中,執法者如果不對狗與養狗人更多地加以限制,人不如狗,就不會只是一句笑話。(劉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