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賣羊違反行政法基本原則
限期賣羊的行政決定嚴重違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希望政府相關部門和執法監督機構及時糾偏,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紀律責任
“鎮上要封山禁牧,限我10天內必須把羊賣掉,否則就要罰款”。7月11日,農民陳齊(化名)決定“豁出去了”,他要趕着羊,逃出蒲縣。和陳齊一樣,山西省蒲縣農民席全保也接到了鎮上要求10日內賣羊的通知。據席全保回憶,2014年縣裏鼓勵農民發展養殖業,他和外甥張建平因此萌生了養羊致富的想法。當時縣裏還出了鼓勵政策,養羊户可攜相關手續在農村信用社辦理貸款(8月8日《中國青年報》)。
對於農民反映的政府限期賣羊的通知,蒲縣林業局副局長張強稱,蒲縣全行政區域都是封山禁牧區,沒有牧業用地或者牧草地,都不能散養羊,人們所説的10天賣羊或者7天賣羊,應該是摸底時間,最後才是行政強制執行。張強同時稱,基層工作要落實,基層幹部會通過各種方法(來解決),避免上面安排下來的工作出現“令不行禁不止”的狀況。從蒲縣林業部門的回應不難看出,要求養羊農民10天內賣羊的行政命令並非縣級執法部門的初衷,而是基層幹部落實工作的方法,其中推卸責任、放任縱容的意味不言而喻。筆者認為,政府部門這種先鼓勵養羊後禁止養羊,且限期賣羊的做法違反了行政法基本原則,嚴重損害養羊羣眾的合法權益,也嚴重傷害政府的公信力。
限期賣羊首先是違背合理行政原則。雖然禁止不規範的養羊行為是為保護生態,但是限期賣羊的行政決定明顯不合理。合理行政就是指行政決定應當具有一個擁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達到的合理性與適當性,並且能夠符合科學公理和社會公德,要求行政機關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避免損害當事人的權益。行政決定限10日賣羊明顯不合理,報道中也證明被迫限期賣羊的羣眾損失慘重、負債累累,這樣的行政決定不符合客觀規律甚至社會公德,直接損害羣眾的利益。事實證明,給予寬鬆的賣羊期限並不影響生態保護,上級部門對基層幹部限期賣羊的決定聽之任之就是默許縱容。
其次是違背程序正當原則。行政機關作出重要決定,應當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特別是作出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利的決定,要聽取他們的陳述和申辯。限期賣羊關乎部分農民的切身利益,對有些養羊户而言羊就是生活的基礎和致富的希望,政府作出保護生態限期賣羊的決定明顯不利於這些養羊户,應該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而不是採取直接下達強制行政決定的方式限期賣羊。保護生態環境固然重要,規範養殖也有着必要性和正當性,但應通過聽證會等方式傾聽羣眾意見,實現環境保護與羣眾利益的兼顧才是務實之策。
最後是違背信賴保護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是指行政相對人基於法的安定性原則信賴行政行為不會變動,而對自己的生活作出安排和對財產進行處分。蒲縣政府部門在2014年鼓勵包括養羊項目在內的養殖業,並給予貸款支持,可見政府部門曾經是明確支持農民養羊的,但是現在曾經獲得貸款支持的養羊户卻被要求限期賣羊,政府部門這種出爾反爾的行政行為讓農民無所適從,嚴重破壞政府的公信力。
總之,限期賣羊的行政決定嚴重違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希望政府相關部門和執法監督機構及時糾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並及時補償被迫賣羊羣眾的損失,一些法律機構也應該幫助受損農民通過訴訟的方式挽回損失。(劉 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