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報:交通秩序需多方維護
作者:李祥
原標題:交通秩序需多方維護
南京交警二大隊日前動了真格,在路口嚴查路面交通違法。只是這次,並不是針對機動車,而是把非機動車和行人納為執法重點。1小時內開出22張罰單。但與此同時也有不同聲音:此舉對改善路面交通秩序能有多大效果?
道路交通參與者包括各類車輛和行人,每一個元素都有可能影響道路交通安全。行人闖一個紅燈,機動車有可能避之不及而發生車禍;電動車到了機動車道上,可能會造成後方擁堵甚至衍生交通事故……
可人們往往對這些可能存在的危險視而不見,養成了漠視規則的習慣,因為其違約成本小,危險更是隱形的。而這些習慣,僅僅靠交警一次曝光率高的執法無法扭轉。社會秩序的治理是多方合力的結果。個人自律一部分,法律管轄一部分,可剩下的法律夠不着或管不過來,又超出了個人自律範疇的,怎麼辦?
長期以來,成熟的城市已經發現了社會治理的結構特點,即如果只有羣眾和執法者,則兩者很容易形成二元對立,如同貓捉老鼠。三點成一面,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治理是必不可少的。
社會力量就是人們口中的朝陽羣眾,是西城大爺……這些黏合劑的作用,就是緩衝了個人與執法者之間的對立模式。在北京通州的永樂店,一批熱心羣眾擔任了交通安全勸導員。這個全部為農村地區的鄉鎮只有兩個專職交警,查機動車違法都顧不過來,何況是行人、自行車等交通參與者。於是各村就組織熱心羣眾,在村口嚴查交通違法:電動車違規帶人、機動車不繫安全帶、酒駕、行人闖紅燈……能勸導的就勸導,不能勸導的通知家屬甚至交警。這樣的勸導成為常態化行為,大大提高了村民出行的安全意識。
之所以這種形式取得成效,就在於其明確指出了“小事”背後的隱形危險,並增加了其違約的成本。可見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才能進退自如,平衡法律法規與個人言行之間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