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民航插上法治的翅膀
為進一步完善中國民用航空法律制度,近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修訂徵求意見稿),突出強化航空安全監管和消費者權益保護,以保障民用航空活動安全有序發展、維護民用航空活動當事人各方權益、促進民用航空事業發展。
現行《民航法》於1996年3月起施行,已經實施整整20週年,某些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時期民航事業的發展,亟待修訂完善。此次《民航法》大修亮點頗多,涉及條文較多,修改力度較大。主要是圍繞完善民航業發展機制、加強航空安全管理、放鬆經濟性管制、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通用航空發展、運輸憑證現代化、修改運輸責任制度等方面,對78個法律條文進行了修訂或刪除,新增24條。
依法懲處非法干擾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行為。這意味着以後民航乘客的言行不能任性,否則一旦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將被追究法律責任。徵求意見稿專門增加了民用航空安全保衞一章,明確了安全保衞工作原則、機構職責、安全檢查、安全保衞方案、非法干擾行為等原則性內容,對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的非法干擾行為作了明確規定。除劫機、扣留人質等,強行闖入航空器、機場或者航空設施場所,衝闖航空器駕駛艙,強行攔截航空器;謊報險情、製造混亂、散佈諸如危害飛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機場或民航設施場所內的旅客、機組、地面人員或者公眾安全的虛假信息;違反規定使用手機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電子設備;在航空器內使用火種、吸煙的;強佔航空器內座位、行李架,堵塞、強佔值機櫃台、安檢通道及登機口;盜竊、故意損壞、擅自移動航空器設備以及機場內其他航空設施設備,強行打開飛行中航空器應急艙門;妨礙機組人員、安檢員履行職責或者煽動旅客妨礙機組人員、安檢員履行職責;在航空器內打架鬥毆、尋釁滋事;辱罵、毆打機組人員、安檢員、機場地面服務工作人員,均將被依法懲處。
近年來,“空鬧”現象在我國時有發生。儘管中國航空運輸協會今年2月開始施行《民航旅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辦法》,對旅客文明出行及維護航空運輸安全起到了一定的預防和震懾作用,但是依然難以遏制愈演愈烈的不文明行。究其原因,還是源於對於此類事件量刑過輕,大多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法條處理,拘留幾天、罰點款了事。 “空鬧”對航空安全存在潛在的嚴重危害。按照國際慣例,只要涉及航空安全,都應從嚴從重處罰。有必要通過修訂完善《民航法》,對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的非法干擾行為作出明確規定,依法懲處形形色色的“空鬧”行為,讓“空鬧”者付出應有的代價。
當然,如同巡警在街頭執勤一樣,民航警察、航空安全員在處理“空鬧” 事件時,也要嚴格執法和文明執法,強化證據意識,使用執勤記錄儀全程錄音錄像。最近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下發了《航空安全員執勤記錄儀使用及管理規定》,明確要求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在航空器內告知旅客已進入音視頻採集公共區域,並要求在需要檢查旅客登機牌及相關證件,防範、制止機上非法干擾和擾亂行為,對機上非法干擾行為人、擾亂行為當事人採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強制其離機,收集證據材料、調解、詢問等情況,都要進行音視頻採集,記錄儀的音視頻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於90天。實踐證明,用好配備執勤記錄儀對於釐清爭執各方責任,澄清傳言謠言,特別是監督警方文明執法,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維護航空消費者權益,也應是民航立法的題中應有之意。《民航法》不只是民航管理法,也應是民航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了航空器事故先行支付制度,有利於切實保護航空消費者權益。徵求意見稿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以保證飛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務為準則,採取有效措施,提高運輸服務質量。旅客運輸航班延誤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做好旅客信息通告和相應的服務工作。當然,民航法有關旅客運輸航班延誤的權益保障依然比較原則,建議進一步細化,為乘客維權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一言以蔽之,姍姍來遲的《民航法》大修,將為民航事業插上更為強勁的法治翅膀。《民航法》大修要剛柔相濟,既要重拳出擊形形色色的“空鬧”,也要加大維護航空消費者權益的力度,為乘客的維權撐開法律的保護傘。(劉武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