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審判庭,讓司法更好服務經濟發展
對於中、基層法院辦理破產案件面臨的困境,高級法院設立專門的破產審判庭能夠更好地起到幫助指導作用,特別是高級法院擁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全國首家高級法院破產審判庭(執行裁判庭)8月8日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揭牌。據悉,審判庭受理案件範圍包括強制清算與破產、執行裁判兩大類案件(8月9日《法制日報》)。
2015年12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把“去產能”列為2016年五大結構性改革任務之首,結構性改革的重點是化解過剩產能,當務之急是處置“殭屍企業”。但是我國通過破產程序退出市場的企業比較少,2014年6月舉行的第六屆破產法論壇的數據顯示:自2006年企業破產法頒佈以來,我國的破產案件受理數量每年都徘徊在兩千件左右,通過司法渠道破產退出的企業不足1%。筆者認為通過司法渠道破產退出企業之所以比例較低,破產案件審判執行程序週期過長、效率偏低是主要原因之一,長時間不能結案讓法院和企業都望而卻步。
“殭屍企業”之所以長期僵而不死,就是因為地方政府長期給予補貼、幫助貸款,政府為何要為這些“殭屍企業”續命,最根本的原因就是這些“殭屍企業”破產之後麻煩更大,尤其是大量的工人失業會影響社會穩定。很多“殭屍企業”曾經也有過輝煌歲月,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過積極作用,甚至曾經是當地的經濟支柱,地方領導對這些企業有着深厚的感情,如果這些立過功的“殭屍企業”破產從感情上難以接受,還會認為有損政績和形象,這些都是地方政府不願意配合法院辦理破產案件的原因。
儘管法律規定了中、基層法院破產案件的管轄權,但是中、基層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的困難很大。首先,基層法院辦案的人力資源有限,經濟發達地區的基層法院在當下普遍面臨案多人少的困境,很難有多餘的人力資源辦理程序複雜、耗時較長的破產案件。其次,基層法院法官辦理破產案件客觀上存在劣勢,基層法院因為所處的位置導致法官視野狹窄,不容易甄別申請破產的企業是否為惡意破產,也很難看到破產案件的審判執行是否會引發其他法律矛盾或社會矛盾。最後,基層法院組織協調能力有限,企業破產涉及職工安置、土地廠房設備的處置、債權資產清理諸多問題,需要協調和處理的事情以及涉及的部門非常多,尤其是大量職工安置還涉及補交社保、工齡認定等複雜問題,所以説政府的配合程度直接影響破產審判執行工作的效率。
企業破產之後,剩餘資產的分配涉及破產費用、共益債務、職工工資、税務徵收、債務清償等多個方面,絕大部分破產企業都是資不抵債,法律規定優先保障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但是職工、税務部門、債權人會想方設法先分配,如果沒有政府部門的強有力配合極易引發分配風險。如果法院缺乏相關部門的有力配合,破產案件長期未結案的可能性很高,影響承辦法官的工作效率和業績考評,導致有些法官不願意承辦破產案件。
對於中、基層法院辦理破產案件面臨的困境,高級法院設立專門的破產審判庭能夠更好地起到幫助指導作用,特別是高級法院擁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可以推動地方政府積極配合中、基層法院破產案件的辦理。高級法院的級別高、視野寬,總攬全局的能力很強,可以綜合各類信息對中、基層辦理的破產案件進行風險性研判與警示,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幫助中、基層法院甄別違法惡意破產申請。總而言之,高級法院設立破產審判庭恰逢其時,能夠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彌補中、基層法院的能力短板,降低案件辦理的難度及其各類風險,更加高效地服務於經濟發展。(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