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廉政賬户 反腐標準更嚴了
近期,繼四川省紀委監察廳決定7月15日起統一撤銷廉政賬户之後,貴州省紀委監察廳自8月2日起開始撤銷“中國共產黨貴州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廉政賬户,至此,據不完全統計,全國設立過廉政賬户的至少17個省份中,目前已有6個省份提出撤銷。
應該看到,自2000年年初,浙江省寧波市率先在全國開通黨員幹部廉潔自律專用賬户,之後不少地方紛紛效仿建立“廉政賬户”。在特定歷史條件下設立有一定合理性,廉政賬户在當時確實解決了由於社會不良風氣而導致的被動受賄問題,同時,也給了有些人一個懺悔和改正的機會,成為反腐工作的一項輔助措施。
但是,目前諸多弊端已現。首先是廉政賬户增加了犯罪的偵查難度。被調查人為了對付偵查,提前將一部分錢交到廉政賬户,或者借用他人的匿名繳納憑證,以備不時之需,犯罪偵查難度明顯加大。其次,有的被調查人會主動有選擇性地上交部分或者全部錢款至廉政賬户,甚至會出現法院認定的受賄數額少於其上交財物數額的怪現象,但對於該上交者來説,如果上交廉政賬户的財物不被認定為受賄所得的話,便可能逃脱了懲罰。
由於廉政賬户制度可能被受賄者加以利用,導致犯罪事實難以被發現,或者已經發生的犯罪因上交廉政賬户而不再作為犯罪處理,就會滋長部分人的僥倖心理。為解決這一新難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了《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第九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後,因自身或者和自己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事實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該意見一定程度上區分了將受賄所得上交廉政賬户各種行為是否有罪,從嚴格反腐的角度看,該《意見》比廉政賬户已經超越、升級了很多,廉政賬户措施已經明顯不適應新形勢下的反腐工作了。
依據2016年1月1日最新施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違反有關規定收送禮品、禮金、消費卡行為都是違紀行為。按此,撤銷廉政賬户,就是為了強化《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權威性,實現這一條例“一把尺子量到底”,真正堵死腐敗幹部借廉政賬户藏身的退路。 如此看來,撤銷廉政賬户不是表明黨的反腐工作放鬆了,而是標準更嚴了,把反腐敗工作提到了更高地位,並正把反腐工作不斷引向深入。(狄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