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非法扣押身份證,關鍵在有效救濟
公安部等國家機關聯合頒佈的《公告》想要強化對居民身份證的使用管理,除細化法律上已有的禁令之外,重點還得放在各類救濟渠道的疏通和完善上。
近日發佈的《關於規範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的公告》,要求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複印、掃描居民身份證,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證。
其實,在《公告》之上還有更高位階的《居民身份證法》。這部法律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唯一例外的情形,是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時。
比照法律和《公告》的表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較之“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無疑覆蓋面更廣。相比起“扣押”,“不得擅自複印、掃描”與“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則更多樣、具體。《公告》並非法律,不能超越現行法另立新規。不過,作為公安部等國家機關頒行的規範性文件,對國家機關工作在遵守法律上給予更高的要求,卻是行政管理的應有之義。
對於公民來説,身份證的重要性越來越凸顯。實名制的應用範圍越廣泛,身份證的使用頻率就越高。如果身份證被扣押,不説寸步難行,至少乘坐飛機和高鐵就會受限。回過頭看法律的執行,“扣押居民身份證”在現實生活中並非鮮見。對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來説,傳銷團伙扣押被騙新人的常見招數,就是先扣押被害者的身份證。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來説,一些信訪、維穩官員也偶見通過扣押“維穩對象”身份證來控制其活動範圍的舉措。
這些公然的違法行為緣何屢有發生?並不是《居民身份證法》的禁止性規定不明確,公民雖然享有不被“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非法扣押身份證的權利,但能否實現此權利,關鍵還在於當公民遭到侵害時能否有效抵制,或尋求及時的救濟。現實往往是,敢扣押他人身份證的多為強勢羣體,被害人的抵制未必奏效。對於相對弱勢的被侵害者來説,暢通且及時、有效的救濟渠道就顯得格外重要。
因此説,公安部等國家機關聯合頒佈的《公告》想要強化對居民身份證的使用管理,除細化法律上已有的禁令之外,重點還得放在各類救濟渠道的疏通和完善上。比如,當公民遭遇身份證被扣押而尋求執法人員的幫助,執法人員能否在規定的時間內迅速出動並給予支持;再如,當公民遭遇身份證被扣押而導致人身、財產權益受損,司法人員能否基於公正審判給予被害人以充分的賠償作為事後救濟。一項違法行為屢禁不止,需要三令五申來強化其執行,最大的可能就是違法行為的風險太小。若救濟機制和責任機制不缺位,對層層禁令的需求自然就會淡化。(王顥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