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槍手”獲刑的警示意義
7月15日,因幫助曾甲、曾乙和謝某找代考“槍手”,匡某被北京市房山區檢察院以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認為,匡某在本案中主動尋找並聯系替考人員,安排替考人員住宿,並安排發放准考證,實施了組織行為,起到了組織領導的作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8月11日,北京市房山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匡某被當庭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
替考等作弊行為,包括每年一度的高考在內,幾乎所有事關前程命運的大大小小考試,這類現象基本從未杜絕過。尤其是高考、考研、公務員招錄等重量級的國考,被查出的作弊方式更是五花八門,被揪出的替考則更體現出市場化。無論是替考或是任何方式的作弊,不但擾亂了正常考試秩序,給努力刻苦的考生帶來極大的不公平,其對國家造成的潛在危害和對社會價值觀造成的破壞也是非常深遠的。儘管國家和各地對每一次大考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乃至高科技,卻依然無法完全消除替考等作弊現象,甚至連替考等作弊的手段和方式也是與時俱進,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替考等作弊行為的違法成本太低。
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作弊和替考只屬於道德紀律範疇,不但對一般的作弊、替考也只是批評教育了事,即便是國考查出的作弊替考也只是給予一般的行政處分,非但起不到相應的震懾作用,反而助推此風的愈演愈烈甚至形成了市場化操作。刑法修正案(九)的施行和北京首例“槍手”的獲刑,標誌着對替考等作弊行為的追究已經正式進入刑法範疇,替考等作弊行為也已由一般的道德規章上升到刑事犯罪。這對於預防和打擊替考等作弊行為,無疑更具成效和震懾力。
雖然北京首例“槍手”獲刑,其警示意義不同尋常,但我們也不可因此就認為天下太平,認為替考等作弊行為從此就銷聲匿跡了。事實上,無論是替考還是其他犯罪行為,再嚴厲的法律追究和懲處,都難以徹底消除犯罪現象,尤其是對性價比很高的這類替考作弊,提高打擊和懲罰力度,對於某些行為人來説,要麼選擇打消念頭、放棄犯罪,要麼則是選擇更隱秘的犯罪方式。因此,刑法修正案(九)的施行,對於打擊替考犯罪同樣也是把“雙刃劍”,一方面會客觀上促使此類犯罪更加隱秘,更加難以查處,另一方面給考場預防查處會帶來更大的難度。
從本案匡某的犯罪過程中就能看出,“槍手”犯罪很少是發自內心的意願,要麼是利益驅動,要麼是“盛情難卻”,尤其是在我們這個傳統的人情社會,“盛情難卻”所造成的替考犯罪,往往比利益驅使更能讓犯罪的衝動欲罷不能,而對於某些擁有一定權力或一定經濟實力的考生家長,他們在尋找“槍手”時,不但會“恩威兼施”,甚至包括替考敗露後的各種應對方式都會周密策劃,更包括對被刑事追究後的各種補償。這就意味着,今後不但會出現對替考犯罪的查處難,還會在司法等各種責任追究中遇到更多的干擾甚至障礙,其涉及的執法和司法公正,遠比其他各種犯罪查處更復雜也更難應對。另外,除了直接替考和直接責任者被納入刑責追究之外,對於間接責任的追究並沒有明確的制度界線,用坊間的話説是“兩可之間”,這就給利益輸送、權力干擾甚至尋租留下很大空間和漏洞,給替考作弊查處與追究帶來更多挑戰。
“槍手”雖已獲刑,反作弊任務依然任重道遠。從古至今,出現在各種考場上的作弊與反作弊始終都是相伴相隨,明代對於科舉考試的作弊行為甚至採用極刑,卻依然沒有完全杜絕替考。因此,刑法修正案(九)的施行,説到底只是大幅提升了替考等作弊行為的違法成本,在給查處帶來更大挑戰的同時,也對包括考場監督在內和司法等相關部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信隨着立法的逐漸完善,懲治力度的加強和素質教育的不斷提升,替考等考場作弊行為也一定會越來越罕見。(朱永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