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評:對見義勇為者“愛莫能助”,不只讓英雄寒心
戴先任
據媒體報道,江蘇鹽城射陽的漁民陳學虎在今年4月15日自發參與了一次海上救助。在施救過程中,陳學虎船上的一名船員受傷,之後醫藥治療費用花了10多萬元。面臨超過十萬的損失,陳學虎求助過射陽海洋漁業局,卻得到“愛莫能助”的答覆。
射陽海洋漁業局稱,根據江蘇省規定,海上搜救原則以救人為先,救出一名遇險人員有上限5000元的獎勵。但此次事件中,救助船隻屬於搶救財產的行為,不涉及救人的搜救行為不在獎勵範圍內。
只搶救財產、不涉及救人的行為不該被獎勵?到底該如何界定陳學虎的行為?鹽城射陽縣公安局政治處劉品主任表示,陳學虎的主動施救行為符合見義勇為的獎勵範圍,將會請轄區派出所進行調查核實後向上級機關為陳學虎及其船員的施救行為申請見義勇為獎金,以彌補部分損失。
陳學虎本來沒有義務去參加海上救助,卻自發參與,這種見義勇為的行為,理應受到鼓勵與表彰。有關部門“愛莫能助”的答覆,實在不是一種負責任的表現,不僅會讓見義勇為者寒心,更無法起到激勵公眾做好事、形成互幫互助之風的良好作用。
其實,像陳學虎遇到的這種情況並不少見,一些地方的相關部門對見義勇為者顯得相當“吝嗇”和無情,社會對英雄們吝惜掌聲與鮮花,這麼做並不是明智的選擇。時代呼喚英雄,社會需要更多像陳學虎一樣的見義勇為者。
雖然射陽縣公安局提出了對陳學虎的彌補措施,但是這件事暴露出的一些問題值得我們思考。相關部門應該改變工作作風,主動對見義勇為者關心慰問,及時彌補其損失,加大對好人好事的宣傳力度,開展民眾學習見義勇為事蹟的活動。同時,要完善關於見義勇為的相關制度,用制度兜底。讓英雄得到社會的尊重與善待,是對正義與良知的最好保護,也是推動社會進步的有力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