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阻擊“污水魚”,還得靠監管
作者:2529
據報道,北京某水庫水質為劣五類,卻有不少人在此違法垂釣。經魚販收購轉賣,一些“污水魚”繞過監管流入早市,危及食用者的身體健康。
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明確規定,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區域生產、捕撈、採集食用農產品和建立農產品生產基地。在食品原材料的安全性上,食品安全法同樣作出了嚴格限定,並建立了食品溯源機制。水庫水質有害,卻滋生了一條“釣魚—收購—銷售”的黑色利益鏈;明知“吃不得”的魚,卻堂而皇之上了百姓餐桌。這警示人們,徒法不足以自行,唯有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法律才能真正發揮威懾作用。
食品安全無小事,消費者理應擦亮眼睛、謹慎購買。但斬斷“污水魚”的利益鏈、捍衞“舌尖上的安全”,從根本上還是要靠源頭治理、綜合監管。因此,水務部門、農業部門應加強巡查執法,在禁捕區建立操作性強的管控機制,不能立一個“禁止釣魚”便萬事大吉;市場監管機構、市場開辦者應針對零散魚貨強化質量抽驗;餐飲企業也必須遵照溯源機制,嚴防死守,拒“污水魚”於門外。
《 人民日報 》( 2016年08月15日 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