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消法實施條例不應一概排斥職業打假
作者:张枫逸
原標題:消法實施條例不應一概排斥職業打假
隨着懲罰性賠償力度的升級,職業打假人羣體越來越龐大,也越來越良莠不齊,亟待規範。不過,這種規範應更多體現在執法層面
國家工商總局近日發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其中第二條的內容,引起了較多關注和討論。其內容是:“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這項有關“適用對象”的界定,也被認為是所謂的“職業打假人”將不再受消法保護(8月14日《新文化報》)。
一直以來,職業打假人的存在面臨着巨大爭議。在一些人眼中,這些人以打假為職業、以獲利為目標,缺乏道義基礎。但是,也有人認為,只要商家販售的商品質量的確存在問題,職業打假就有存在的理由。如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的推出,又給遊走在法律邊緣的職業打假人蒙上了一層灰色。
應該看到,無論是1994年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退一賠一”原則,還是2014年修訂後的“退一賠三”原則,消法本身並未對經營者欺詐行為的懲罰性賠償規定前提條件。作為下位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卻預設限制性門檻,將職業打假排斥在外,有悖法理。而從操作的角度看,“以營利為目的”也很難判定,對於每個“知假買假”的消費者來説,都在客觀上通過懲罰性賠償從中受益,似乎都難逃營利的嫌疑。
事實上,最高法2013年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知假買假”可受法律保護——“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民法專家王利明曾打了一個比方,某人買了一個蘋果,沒有吃掉,反而是將它埋在土裏種成了蘋果樹。許多人評價這種行為時也會承認它是消費行為,這和買假索賠是一個道理。無論職業打假人的動機如何,卻潛移默化地促成了中國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改變着消費市場格局,同時對我國產品質量、消費領域的立法、執法也起到了彌足珍貴的完善作用。
對職業打假,人們質疑最多的就是敲詐勒索。不過,這不能一棒子打死,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刑法,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中,“非法佔有”是敲詐勒索罪的主觀要件。如果一些職業打假人開出高於商品價格到數倍數十倍的索賠額,甚至採取調包的方式去詐騙經營者,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單純依照消法要求“退一賠三”,這是每個消費者合法的民事權利,不構成“非法佔有”,也就談不上敲詐勒索。
誠然,隨着懲罰性賠償力度的升級,職業打假人羣體越來越龐大,也越來越良莠不齊,亟待規範。不過,這種規範應更多體現在執法層面。比如,“成都民間打假第一人”劉江,以舉報電視台刊播虛假廣告為由,敲詐勒索全國三百餘家電視台,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對職業打假圈就起到了有力的警示作用。而就立法層面説,消法實施條例不應一概排斥職業打假,否則就會誤傷懲罰性賠償的制度善意,無形中縱容和保護了製假售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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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法治約束
讓職業打假人戴着法治的鐐銬跳舞,才是必然選擇。職業打假人這個羣體,需要在法律框架下理性引導、有效規範和制約。我們要防止職業打假人這個羣體,在主張權利時,過分地衝擊市場秩序和社會風尚。同時,職業打假人這個羣體,在有效行使法律賦予的社會共治權利的同時,也需要在法治軌道上維護權利、主張利益。
湖北 汪昌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