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死亡畜禽是防災減災重要環節
國家相關部門應該完善法律法規,讓國家財政保障因災死亡畜禽的無害化處理,將此項工作納入防災減災的重要環節
7月以來的罕見強降雨致長江中下游地區汛情告急,除造成人員財產損失外,也淹死、沖走大量畜禽。公開信息顯示:安徽死亡或沖走生豬近8萬頭、家禽1200餘萬隻;湖北因災死亡豬超8萬頭,禽類逾360萬隻;江西死亡家禽520餘萬隻。儘管相關部門和大部分養殖户都稱,對死亡畜禽進行了無害化處理,但記者調查發現也存在未嚴格按照流程操作的情況(8月15日《京華時報》)。
水災死亡的畜禽如果處理不當,很容易引發食品安全問題和傳染疾病的爆發,尤其是在降水量大、氣温高的夏天。“大災之後防大疫”應該説是眾所周知的防災減災常識,而處理因災死亡的動物屍體則是防大疫的重中之重,但是在對因災死亡的畜禽進行處理的過程中,很多隱患令人觸目驚心。江西省一生豬養殖大縣畜牧水產局負責人告訴記者,一頭豬幾百斤重,死了之後要深埋,養殖户不僅要請人搬運,而且要僱人、僱設備挖坑,費時費事不説,還要花不少錢,所以不如直接丟掉。還有養殖户反映,對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國家會給予每頭病死豬80元的補助,但申請手續繁瑣,資金遲遲不能到位,他們普遍面臨“有政策難享受”的困境。這些事實已經充分説明資金是養殖户無法按照流程操作的根本性原因,水災之後養殖户普遍損失慘重,資金方面的壓力肯定很大,如果沒有政府進行補償幫助,無害化處理死亡畜禽的費用讓這些養殖户一籌莫展,只能採取隨意丟棄等不花錢或少花錢的方式處理死亡畜禽。
因災死亡的畜禽並非疫情所致,很難適用動物防疫法中的相關補償性條款,2014年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關於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規定:按照“誰處理、補給誰”的原則,建立與養殖量、無害化處理率相掛鈎的財政補助機制,也只有將因自然災害意外死亡的畜禽視為病死畜禽才能適用此意見。由此可見,我國法律法規並未對因災死亡畜禽的處理費用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往往由養殖户個人承擔。即便有相關補助,養殖户也反映補助申請難、到位難。這種補助往往由地方財政支付,如果出現因為自然災害引發的畜禽大量死亡,數額巨大的補償額肯定會給地方財政造成壓力,而且核實具體數量、檢驗處理結果都需要很長時間,要投入大量執法力量,還缺乏制度保障,這些客觀因素都迫使養殖户傾向於簡單處理因災死亡的畜禽。
參照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關於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從事畜禽飼養的單位和個人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對病死畜禽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並向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報告畜禽死亡及處理情況的義務。但是筆者認為,處理因災死亡的畜禽不應該成為養殖户個人的事情,儘管養殖户有責任處理因災死亡的畜禽,但是要充分認識到自然災害的不可避免性、災後防疫的公共安全性、養殖户資金能力的有限性,這些因素都讓養殖户難以獨自承擔因災死亡畜禽的無害化處理。國家相關部門應該完善法律法規,讓國家財政保障因災死亡畜禽的無害化處理,把此項工作納入防災減災的重要環節,而不是簡單地要求養殖户自行處理、地方財政進行補貼。(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