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11.5%的理財產品"14中恆02" 緣何成了違約垃圾債

2014年7月,原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申萬”,2015年1月與宏源證券合併成立申萬宏源)固定收益總部執行副總邊某(申萬宏源成立後,職位未變)通過中間人夏某(中海基金前員工)向上海市投資者方先生推薦購買一款該公司承銷並口頭承諾 “保本保息”的理財產品——中恆通(福建)機械製造有限公司2014年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第一期品種二)(下稱“14中恆02”)。
方先生介紹説,他起先只想購買500萬元,後被告知必須委託其指定的中海基金購買,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邊某承諾稱,這家企業非常優質,有申萬負責,沒有風險。在這種口頭承諾下,方先生召集親朋好友籌措了3000萬元購買,並與中海基金簽署《中海基金浦發銀行晨星1號特定客户資產管理計劃》(下稱“《晨星1號》”),資產管理人為中海基金(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旗下中海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資產託管人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浦發銀行”)。
值得一提的是,此時“14中恆02”的募集期限離上交所出具的備案通知書中載明時效僅剩下不到一週時間。後續直至2016年2月“14中恆02”出現根本性違約,才讓各機構和相應業務種類的違規問題浮出水面。
2016年7月27日,在交涉賠付無望的情況下,方先生等 20多名投資者向上海證監局、上海銀監局等多部門實名舉報投訴。7月28日,上海銀監局致電投資者表示該合同的對應方是浦發銀行,歸銀監會管,會將投訴材料轉給銀監會。
*風險巨大,*卻許諾收益可達11.5%
方先生交給《中國經濟週刊》記者的一份由申萬提供給中海基金的債券情況報告中顯示,“14中恆02”發行人為中恆通(福建)機械製造有限公司(下稱“中恆通”),債權期限為兩年,擔保方為中元國信信用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下稱“中元國信”),起息日期為2014年7月24日,債項評級為AA,發行利率為9.5%,資金用途為補充流動資金。但在該報告中並未包括由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債項評級報告。
方先生告訴記者,他當時正好有一筆集合信託產品的收益到期,想拿出來投資新的理財產品,而邊某與方先生的朋友夏某相熟,遂通過夏某向其極力推薦了“14中恆02”。為促使其儘快投資,邊某向方先生允諾可以在年債券收益9.5%的前提下,以財務顧問協議的形式安排他與債券發行人中恆通公司簽訂財務顧問協議,費用為每年2%,即客户投資每年收益率提高到11.5%。此外,方先生認購 《晨星1號》所產生的管理費、託管費亦將通過這種財務顧問費的形式消化。
據夏某向方先生所聘請的律師提供的證詞:“在此期間,申萬並沒有派人給方先生進行產品介紹,也沒有人向方先生提供資料、合同或對方先生的投資風險進行提示。2014年7月,在邊某的催促下,方先生向申萬聯繫的中海基金指定賬户 (可能是代開的,方先生表示沒有簽署過此類文件)打款3005萬元,其中5萬元是墊付給中海基金的通道費。事後,邊某安排方先生簽署了《晨星1號》。由於中海基金的人拒絕向方先生解釋合同條款,方先生一直不肯籤。後來邊某讓我勸,他才肯簽署。我記得是先打款後簽署的,當時沒有投資指令。中海基金、申萬和託管行浦發銀行都沒有告訴過方先生或我,該筆款項什麼時間投入了哪些項目,也不知道投資比例的事。”
中小企業私募債自2012年6月發行首單,歷時兩年左右。由於風險巨大,不強制要求評級,認購主體主要為機構投資者,雖然交易所允許合格的個人投資者認購,但對合格的個人投資者提出諸多嚴格的資質要求。記者查閲相關條款,合格個人投資者應符合的條件為:1. 個人名下的各類證券賬户、資金賬户、資產管理賬户的資產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2. 具有兩年以上的證券投資經驗;3. 理解並接受私募債券風險。
方先生所聘請律師認為,申萬要求方先生以3000萬元認購《晨星1號》的形式投資“14中恆02”,再由申萬與中海基金簽署債券認購協議,目的是藉由機構投資者的“殼”來規避對於個人投資者的資格審核義務,這違反了證監會三令五申的“穿透審核”原則。方先生明確告訴記者,如果嚴格審核,他根本沒有資格購買“14中恆02”。
也有業內人士質疑方先生此次投資行為,“14中恆02”的發行時間是在2014年7月份左右,客户認購額度是3000萬元,在當時的信託產品中,完全可以找到超過“14中恆02”收益率的集合信託產品,畢竟,集合信託產品被公認隱含了剛性兑付的信用。當年4月份,銀監會下發了《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被財富管理行業解讀為集合信託產品堅守剛性兑付的有力證明。所以,作為一個已投資過集合信託產品的客户,在很短的時間內(一週不到)就做出了投資3000萬於之前從未接觸過的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決定,這在邏輯上也不合情理,其中必有蹊蹺。
“評級都是要有評級報告的,口頭説説沒用的,‘14中恆02’自始至終都沒有提供體現AA的債項評級報告。稍微懂點債券的人都知道,如果這個債能評到AA,根本就不愁銷售了,換句話説根本輪不到方先生買,這個是跟常識相悖的。”有業內人士這樣分析。
方先生認為,申萬作為排名靠前的大型券商,在選擇發債企業時理應具備較強的承攬和篩選項目的能力,但從中恆通實際情況來看,在它獲得資金注入後一年多即出現根本性違約,這種結果與申萬出具的債券募集説明書以及“14中恆02”項目的盡職調查報告顯示的內容相比而言,讓人難以接受,他對申萬篩選項目的標準,承做債券時的盡職調查以及選擇第三方擔保人的專業性等提出強烈質疑。
*擔保公司和債券發行公司,*都進了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中恆通公司自2015 年7月即未依約支付財務顧問費,到2016年1月又未能支付目標產品利息,感到不安的方先生數次要求邊某説明情況,“其當時拿出的説辭是中恆通公司正在準備從銀行貸一筆款用於提前償還目標產品,到時候將一併支付,讓我放心”。但此後中恆通公司仍遲遲沒有付款,在方先生的追問下,邊某才在 2016 年 2 月告知方先生中恆通公司已陷入財務危機,並已還款違約。此時距中恆通公司第一次對方先生遲延付款已半年有餘。
當方先生在2016年2月份正式得知“14中恆02”將發生根本性違約後,立刻聯繫邊某要求説明真實情況。方先生告訴記者,其實早在2015年下半年,中恆通公司就已發生嚴重的流動性危機,申萬作為承銷券商,沒有積極跟蹤發行債券的存續情況,對企業的實際情況瞭解不深入,在超過債券第三次付息日一個月後,才開始向其披露。相較一年多前被告知“保本保收益”的承諾,他自然不能接受債券違約的現實,遂要求親自前往中恆通公司一探究竟。
今年3月份,與另一投資人實地走訪中恆通公司後,方先生實難相信申萬為何選擇如此一個五六線城市範疇的瀕於破產倒閉的企業為其發行債券,申萬方面的口頭解釋是:“我們不看企業,只看擔保方。”由此牽連出“14中恆02”的擔保方——中元國信,這家公司也因多起違約事件已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方先生更難相信申萬的這種解釋,為何會選擇一無履約意願二無履約能力的擔保公司作為“14中恆02”的擔保方。
記者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輸入“中元國信”後,顯示這家擔保公司的失信立案記錄有15條,最早的一條時間為2014年7月29日,案號為“(2014)朝執字第11933號”,與“14中恆02”的發行時間非常接近;輸入“中恆通”後,顯示這家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失信立案記錄有8條,最早的一條時間為2015年11月25日,案號為“(2015)綠執字第00840號”。
中海基金在今年7月給方先生的回函中明確表示,“14中恆02”投資當日的債項評級是AA,根據是申萬給中海基金的一份書面介紹材料,但是如上述業內人士所言,沒有正式的評級報告支撐都是無效的。
在方先生的一再追問下,邊某坦白這款私募債並沒評過級,只是擔保公司評過級。另根據申萬事後提供給方先生的《非公開轉讓告知書》等材料,亦記載該債券未進行評級。但是方先生想不通了,當初明明是説AA的私募債產品“能保息保本”,他才購買的。“如果有人跟我説企業實際情況是這樣的,我不可能投資的呀,債券的擔保人中元國信當時的主體信用評級是AA,所以申萬就把這個張冠李戴到‘14中恆02’的債項評級上了。”
根據當年申萬提供的募集説明書、盡職調查報告記載,中恆通及子公司合併報表的2011年度營業收入約為2.58億,2012年度營業收入約為2.84億,2013年度1—9月營業收入約為3.77億。而今年8月,方先生又一次赴福建當地取得的中恆通公司納税申報表、完税憑證記載,中恆通公司2012年的銷售收入僅為1.04億,2013年的銷售收入僅為1.26億,與募集説明書、盡職調查報告記載差距巨大。
*浦發銀行曾下發提示函,*中海基金稱是客户投資失敗
值得一提的是,方先生簽署的《晨星1號》在投資方面有限制,包括投資單隻債券不得超過其債券發行總量的10%等,委託財產所投資的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的債項信用評級在AA級(含)以上,所以用3000萬投“14中恆02”就是違反了合同規定。而2014年8月5日前,浦發銀行在審查過程中發現了這個情況,並緊急下發了《提示函》(浦銀託管業務[2014]第727號)文件,要求專户儘快聯繫委託人簽署補充協議。然而此時,方先生的3000萬元已經劃撥出去了。
那麼,在補簽了投資指令協議後,浦發銀行和中海基金是否應該免責呢?有業內人士分析認為,託管人理應盡到資產保管和交易監督的基本義務,根據《晨星1號》約定,託管人應拒絕執行違反合同約定的投資指令,並及時通知委託人,而在3000萬資金從託管户劃付出去之時,託管人就沒有嚴格履行資管合同中關於投資限制的規定,屬於嚴重違規。如果當時能夠發現這一與實際投資相沖突的條款,即使要求客户事前補籤投資指令協議,也有助於幫助客户發現此次投資的問題和疑慮,從而避免投資損失。而銀行和基金公司事後發現這一問題後,安排基金管理人聯繫客户補籤投資指令協議的行為,恰好再次證明他們自身意識到了這一低級失誤,會隨着未來債券違約而給自身帶來難辭其咎的法律責任。該人士認為,從這一點來説,浦發銀行和中海基金對方先生的投資損失應負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責任,應該賠償實際損失。
另外,方先生還説,當時人在外地就醫,申萬催促他儘快完成產品彙款,在銀行櫃枱簽署劃款指令的也並非他本人,也不知道是誰,銀行也沒有要求他出具授權委託書,而是默認並配合劃款行為的發生,銀行也違反了資金匯劃的合規性,最終帶來實際損失。此外,這份補充協議中也有投資限制:不得投資未達到AA及以上評級的債券。
方先生告訴記者,此前負責該項目的浦發銀行方面人員已經離職,遞送書面材料也石沉大海。“浦發銀行一直躲在後面不露面,我們只好找中海基金要他們的聯繫方式,中海基金也不配合提供。”方先生稱,已與中海基金方面人員進行了會談,中海基金承認未對方先生進行合格投資者的專門審查和產品介紹,但認為方先生應自行承擔投資後果。而據中海基金2016年7月1日對於方先生投訴意見的書面回覆來看,他們認為《晨星1號》中包含相關風險揭示條款,方先生簽署合同的行為已代表中海基金履行了風險提示和投資者審核義務。
記者致電中海基金財務管理中心有關負責人,對方表示,基金公司僅承擔通道職能,不對客户的投資結果負責,單一客户的通道業務不算主動管理業務,對客户的合規銷售要求較低,且客户為申萬介紹。“合同裏寫明瞭風險提示,只能説他投資失敗。我們只是接到了他的投資指令實施了投資行為而已。”
不過,方先生所聘請律師分析稱,中海基金以客户2014年7月22日簽署投資建議書為由,將自身明顯違規的過錯轉移至客户身上,枉顧了投資建議書實為8月份客户在中海基金的有意安排下補籤的事實,利用了空白合同未簽署日期的合同漏洞,將責任完全推給客户。其中,浦發銀行2014年8月5日專門就投資違規問題向中海基金出具了提示函,明確指出在浦發銀行電話提示後截至8月4日,中海基金仍未採取有效措施糾正上述投資違規事項。隨後,8月8日,中海基金工作人員發郵件給申萬邊某,直言陳述“當初比較倉促,條款沒有完善,現希望簽署補充協議,儘快解決這個問題”。該人士認為,鑑於補充協議與資產管理合同對於投資限制的內容表達完全相反,實為中海基金由於事前失察,事後仍未及時發現並及時糾正,而是在託管人浦發銀行電話提示無果後,以浦發銀行發公文《提示函》的形式才重視這一違規行為,但採取的補救措施也並未向客户做特殊説明,而是通過第三人轉述,導致客户在不瞭解中海基金嚴重失責並違規的前提下籤署了補充協議,並導致艱難籌措到的數千萬元資金遭受巨大損失。
方先生説,申萬曾稱除非接到監管部門處罰或法院判決,否則其不會進行賠付。記者也曾致電邊某,他表示將由公關部門或是辦公室統一回應。但是截至記者發稿時,仍未收到對方的任何回應。
兩年近20只中小私募債違約證監會出台私募資管新規
記者注意到,證監會日前發佈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下稱“《規定》”),自今年7月18日起實施。《規定》對結構化產品槓桿率、融資槓桿率等指標都做了進一步的限定。業內人士指出,這些其實是對《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下稱“《試點辦法》”)第36條的加工升級。
根據《試點辦法》第36條,明確要求資產管理人應當瞭解客户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户的財務狀況,向客户説明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充分揭示相關風險。而上述案例中方先生與中海基金所簽訂的合同內容只是按照第18條的規定進行了常規風險提示(所有制式合同都會用到),沒有針對投資標的是中小企業私募債這一高風險的投資工具而向客户進行進一步的説明、有效甄別合格個人客户。
據有關媒體報道,2015年以來,中小企業私募債違約事件不斷。“12東飛01”“12致富債”和“12藍博01”接連出現“黑天鵝”事件。據統計,2014年至今年7月,近20只私募債出現違約情況。
按照民生證券的分析,自2012年6月推出以來,68%的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期限為3年,2015年起進入償債高峯期。其中,2015年到期的中小企業私募債為150億元,2016年和2017年分別為253億元和263億元。
這次違規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事件再次凸顯證監會、銀監會近期加強對於承銷商、資管產品管理人、託管人盡職管理義務監管的重要意義。類似方先生這樣的投資者權益該如何維護,監管部門對於同類事件應如何處理,將考驗各方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