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要因地制宜
近日,農業部發佈政策信息,擬進一步擴大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整省試點至22個,與此同時,農村集體資產折股量化改革試點也將繼續在全國多個地區推開。筆者注意到,媒體對這一消息的解讀存在某種失誤。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任務並不是要全面建立股份經濟合作社或集體產權制度下的股份公司。改革的根本任務是要建立產權關係更加明晰、農業經濟與市場競爭更匹配以及社區公共服務更有利於農村長遠發展的基層社會經濟組織系統。在這個前提下,各地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不同的改革路徑。
在我國重要城市的郊區,以及一些事實上已經脱離農業、轉變為城市建成區的“農村”地區,集體資產很難分割到户,集體土地也不再是可以分配到户的承包地。這些地區可以通過集體資產的量化、固化,建立股份經濟組織。我國珠三角地區的農村較早地大規模建立了股份經濟組織。從當地的經驗看,農村股份經濟組織的建立有諸多好處,一是通過股權的設置,使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表現為股份經濟組織的股權,集體成員與集體組織之間的經濟關係更簡單、更明晰。二是股份經濟組織通過資產的貨幣化、股份化,容易實現集體成員對集體資產佔有的權利平等,避免劃分土地給農户引起的平等尺度難以把握等諸多困擾。三是難以在技術上分割的集體資產置於股份經濟組織以後,有利於提高資產利用效率。四是農村集體建立股份經濟組織以後,為今後進一步深化產權改革創造了條件。
正因為建立股份經濟組織有上述諸多好處,我國很多農村地區嘗試進行此項改革。經驗表明,對於這項改革引起的一些技術性難題,只要相信農村幹部羣眾,注意建立民主協商機制,都是可以克服的。例如,類似“外嫁女”的股權要不要給、户籍離開而人沒有離開的村民的股權如何確定等許多具體問題,農村幹部羣眾都能找到解決的辦法。
對於我國廣大以農業為主的地區,特別是以糧食生產為主的地區,基本沒有必要將原有集體經濟組織轉變為股份經濟組織。在這樣的地區,如果能把中央關於土地承包權長久不變的政策落實好,就是最好的改革舉措。在收取農業税的年代裏,一些農户因為怕交農業税,全部或部分地放棄了耕地承包權。在實行土地承包權長久不變政策時,他們想行使自己的土地承包權。如果不考慮這部分農民的訴求,肯定會留下嚴重後患。因此,落實中央政策一定要把這個問題解決好。
在繼續實行土地分户承包的農村地區,因為不建立股份經濟組織,會不會造成農户之間的合作困難?這個大可不必擔心。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可解決經營合作問題,且合作主要應發生在農業生產的流通、服務及初加工領域,農民不需要將自己的承包地“入股”到合作社。地頭生產環節還是讓農户自己經營好。目前,我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並不好,引起有些人的疑慮。其實,只要農業主體是小農,任憑哪個國家都不會有好的合作社。今後,隨着我國家庭農場的逐步興起,真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一定會發展壯大。對於農業經濟來説,專業合作社要比農村股份經濟組織更有生命力,因為適合後者發展的地區,本質上離農業越來越遠了。(黨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