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吸毒”源於破案指標之弊
8月17日,距李明(化名)發現自己被錄入吸毒人員信息庫已1年多,期間他曾多次找到遼寧瀋陽市公安局鐵西分局興順派出所,也曾到過鐵西公安分局,反映自己從未吸毒,只是幫朋友的忙,到興順派出所登記“湊數”完成指標,要求警方刪除其吸毒信息。(8月18日《京華時報》)
為了完成破獲涉毒案件指標,派出所民警製造假材料,捏造一起吸毒案件,導致一名男子“被吸毒”,並被錄入信息庫,從而致使其駕考受阻。這樣的奇葩事件令人哭笑不得,也令人難以釋懷。可見,民警製造假案,當地公安部門應反思“破案指標”的合理性。這種只顧及部門利益,而無視科學辦案理念的執法手段,不僅破壞了法律的嚴肅與公正,而且違背了“執法為民”的宗旨。
男子“被吸毒”,罪魁禍首依然是那個飽受社會詬病的“破案指標”。眾所周知,偵破技術具有相對侷限性,在社會情況日益複雜、犯罪手段日益多樣化的今天,破案“下指標”很容易適得其反。基於案情的複雜性,可以對偵破刑事案件數量提出倡導性的指標,但不宜提出剛性指標。特別是,刑事案件少,説明社會治安環境越來越好,再規定“破案指標”,純屬多此一舉。明知道這項規定弊大利小,一些公安機關又無法去完全兑現,為什麼還要硬着頭皮去推行呢?
可見,男子“被吸毒”,源於“破案指標”之弊。不廢除“破案指標”,就難以杜絕製造假案之類的雷人事件發生。若想刑事案件下降,民眾公共安全感提升,還是要從執法部門抓起,從提高辦案水平,改善執法理念做起。各地公安部門應以此為戒,遏制盲目追求破案率的政績衝動,維護好執法為民的人民警察形象。更重要的是,對於公安部門規定“破案指標”等錯誤做法,從制度上正本清源,才是治本之策。(張西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