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官員應訴不再是新聞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應訴若干問題的通知》下發,明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羣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民告官,必見官”,今後或將成為常態。
“民告官,難見官”,這是行政訴訟中的常見現象。負責人出庭應訴成為明確規定,不僅有助於訴訟審理,更有助於激發領導幹部對法律的敬畏,從而形成示範引領效應。一個社會對法治的信仰和尊崇,就積累於每一起司法案件傳遞出的公平正義中。領導幹部出庭應訴,顯現了權力機關與普通百姓平等對話的姿態,也是在以看得見的方式證明:沒有法外之人,也沒有法外之“官”。應答與辯護,同樣是一個權力行使接受法律檢驗的過程:勝訴了,讓人知道法律的界限所在;敗訴了,則可倒逼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當然,將人硬“架”上法庭也並非這一規定的本意,以此引導領導幹部轉變觀念才是初衷。細數起來,負責人應訴並非新鮮事,此前一些地方的探索效果不彰,讓政策善意無處安放,原因恐怕繞不開兩點:一是有些行政機關負責人放不下架子,認為與老百姓對簿公堂“有失身份”;二是心有餘而力不足,缺乏出庭應訴的能力,只好做一隻“埋頭鴕鳥”。如今,前有行政訴訟法的明文規定,後有最高法的詳細通知,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再想“躲貓貓”是不行了,必須及時解開思想釦子,練好“應訴”這門硬功夫。在法治社會,打官司不丟人,“民告官”不意味着官民對立,而是説明公權力在行使中出了問題,訴訟何嘗不是一次政府與羣眾的有益互動?
也要看到,領導幹部出庭應訴,更多是破解當前“民告官,難見官”現象的應時之舉。倘若行政機關的法律素養真正成熟起來,認真對待每一起訴訟,至於究竟是“一把手”出庭,還是“二把手”出庭,抑或是普通工作人員出庭,都沒有本質差別。行政機關的工作龐雜繁複,老百姓的訴求五花八門,倘若每起訴訟都要負責人應訴,恐怕再多領導幹部也不夠用。看待這份新政,我們還得多一份平和與理性。
行政訴訟“能見官”只是個開始, 隨着改革舉措的不斷出台,司法工作必將愈發完善。等到“一把手”出庭不再是新聞,不再影響人們對司法與行政機關的信任時,法治就真正大步前進了。(崔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