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是堂法治課
行政首長對行政行為各方面更加熟悉,便於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具體合理的解釋説明,提高應訴針對性
“告官不見官”、行政機關消極應訴,這一困擾行政訴訟的現象,有望改觀。近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關於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也下發了《關於行政訴訟應訴若干問題的通知》,就行政機關出庭應訴的相關問題和法律程序予以規範和明確。這是新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和最高司法機關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具體舉措,也是對行政機關出庭應訴相關問題作出的制度安排。
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是現代訴訟制度文明發達的標誌。通過庭審這一平台,能夠體現原被告雙方平等的訴訟地位,向公眾展示公權力由人民賦予、受人民監督和為人民負責的本質屬性。但從我國25年來行政訴訟制度的實踐來看,行政首長不出庭應訴幾乎成常態,人民羣眾對“告官不見官”的問題反響強烈,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為此也連年呼籲。2014年11月1日,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真總結我國行政訴訟司法實踐後做出的立法選擇。
行政首長出庭的價值,首先在於可以大大提高行政訴訟的質量。行政行為的突出特點是層級審批制和首長負責制,行政首長對行政行為各方面更加熟悉,便於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具體合理的解釋説明,提高應訴針對性。“一把手”不能親自出庭的,可以委託副職負責人或其他分管負責人出庭參加訴訟,便於行政機關提高舉證、質證水平,以及行政訴訟的質量。另外,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也便於實質上化解行政爭議。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調解的範圍作了明確規定,部分案件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予以解決。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便於當事人雙方在法庭上達成調解協議,減少訴訟外的層層請示彙報,提高訴訟效率,真正從實質上化解行政爭議。
對行政機關來説,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便於行政機關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行政首長可以當庭傾聽原告一方的訴請,便於行政機關檢視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正當性,提高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能力。近年來,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設、土地徵用等方面,不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財產權。由此引發的案件中,如行政首長能夠親自出庭應訴,有助於倒逼行政機關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對提高全民法治素養來説,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是最生動的法治教育。特別是在一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羣體性事件的案件中,行政首長可以通過法庭這個莊嚴的場所,闡釋和説明重大公共決策的法律依據和科學根據,便於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理解政府決策,更加自覺地支持和擁護政府依法行政。近年來,在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高鐵建設、化工項目等引發的案件中,行政首長出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是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重大舉措,也是新時期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內在要求。其本身具有的社會效益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未來,應通過多種渠道鼓勵和督促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形成完善的體制機制。(賀小榮 作者為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行政審判庭庭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