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醫院科室外包該如何對症下藥
國家衞生計生委日前下發《關於開展醫療機構依法執業專項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明確國家衞計委和國家中醫藥局今年8月至明年7月在全國開展醫療機構依法執業專項監督檢查,其中二級、三級醫院是否存在出租承包科室問題,將是專項監督檢查的重點之一。
較長時間以來,一些公立醫院通過簽訂合同或協議,將內部某個或某些科室交由一定的租賃或承包主體,被外包科室以公立醫院科室名義開展經營活動,醫院收取一定的承包金,或者與承包人按比例進行收益分成。如此科室外包的後果是,公立醫院和承租者形成了純粹的利益關係,醫院只圖收取承包金或收益分成,放鬆了對外包科室的業務監管;承包者為了儘快收回投資,必然摒棄公立醫院應有的公益屬性,而把從患者身上賺錢作為第一要務,把追求利益最大化作為唯一目的。
在持續強化的利益導向下,科室外包必然會出現虛假廣告宣傳、誘導性治療、過度醫療甚至惡意欺詐患者等違規違法行為。引發全國輿論關注的“魏則西事件”,就是公立醫院科室外包產生諸多亂象,導致患者權益嚴重受損的一個典型案例。
對公立醫院而言,通過科室外包收取承包金或收益分成,既能減少對科室的經費和人力投入,節省運營管理成本,同時又能賺取可觀的收入,可以説是再合算不過的買賣。對科室承包者而言,不但可以對外打出公立醫院的旗號,享用公立醫院多年積累的品牌形象、影響力和公信力資源,而且還能自設一套醫療服務體系,規避正常的醫療監管,以便得心應手地採取虛假宣傳、誘導性治療等違規違法手段,想方設法掏光患者身上的每一分錢。
本來,從正常的法律關係看,公立醫院作為“房東”,對被外包的科室只應當承擔有限責任,外包科室作為“房客”,需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全部責任,但由於醫療機構和醫療行為的特殊性,公立醫院與外包科室之間,不同於一般“房東”與“租客”的關係,兩者的責任關係存在着很大的模糊空間,外包科室一旦出現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對兩者分別應當承擔的責任很難清晰認定並追究到位,患者的權利很難得到有效救濟和保障。
正是鑑於科室外包存在較大隱患和危害,中央和衞生行政部門一直明令禁止公立醫院科室外包行為。如2000年,原衞生部、財政部等四部委聯合下發文件,規定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得投資與其他組織合資合作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營利性的科室、病區、項目。2004年,原衞生部、監察部等部門調查某製藥集團涉嫌在多家醫院承包科室問題,原衞生部隨後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各地醫療機構嚴禁出租承包科室,並對違反規定者嚴肅查處。去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承包、出租科室仍然被明令列入政策禁區。今年5月5日,“魏則西事件”持續發酵之際,國家衞計委召開電視電話會議,要求醫療機構必須依法執業,禁止出租或變相出租科室。
這些不斷下發的文件和重申的規定,為何難以剎住公立醫院科室外包出租之風?首先,一些公立醫院和科室承包者都懷着巨大的逐利衝動,而職能部門的監管執法缺乏足夠的積極性,兩者形成了鮮明的對比。更有甚者,一些地方和部門的監管執法人員,與公立醫院和科室承包者有着這樣那樣的利益關聯,他們對公立醫院違規外包科室心知肚明,卻有意無意睜隻眼閉隻眼。監管執法不嚴,追責懲處不力,令一些禁止公立醫院科室外包的文件、規定形同虛設,長此以往,不出事才怪呢。
其次,一些民營醫療機構熱衷於承包公立醫院的相關科室,説明社會上對相關醫療服務存在着實際的需求。這些需求有的屬於基本醫療服務範疇,應當由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公立醫院提供,有的屬於特許、高端醫療服務範疇,可以由非公益性的民營醫療機構提供,無論如何都不能由民營醫療機構承包公立醫院科室這種“四不像”模式來提供。
公立醫院科室外包是一種“重症”,需要下猛藥、動大手術進行綜合治理。這次國家衞計委和國家中醫藥局在全國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就是要了解全國範圍內的基本情況,看這一“重症”到底治得怎麼樣了。專項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管執法都要嚴格執行現有規定,加大對違規違法行為的查處懲戒;從長遠看,要加大財政對公立醫院的投入,大力鼓勵、支持社會辦醫,做大公立醫院和民營醫院兩塊“蛋糕”,切實解決相關醫療服務供給不足的問題,從根本上消除公立醫院科室外包的土壤。(常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