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闖紅燈,本身不能闖法律紅燈
一早醒來看新聞是我多年的習慣。近日在手機報上看到“三亞‘新政’:一人闖紅燈,全家學交規”的報道。我馬上上網瞭解詳情,類似“三亞一人闖燈,連坐全家”“三亞交警出新招治闖紅燈:一人闖紅燈全家學交規”等報道鋪天蓋地。具體內容大同小異,説的都是:三亞正舉全市之力全面推進“雙修”“雙城”建設,交警對電動車行駛機動車道、闖紅燈、逆行等交通違法行為進行重點持續整治。8月10日下午,三亞交警採取新辦法——便衣蹲點採用執法記錄儀對交通違法行為人進行曝光,並前往闖紅燈行為人家中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報道還舉例:闖紅燈違法行為人王先美被交警追到家裏曝光;闖紅燈行為人寫“悔過書”承認錯誤,呼籲廣大市民不要闖紅燈。這一新舉措中有幾個問題值得從法治上討論。
第一,一人闖紅燈後,是否可以對其全家進行交通安全教育?這個問題首先要弄清楚,這種交通安全教育是強制的,還是當事人自願的。如果出於當事人的自願,那當然屬於交警的服務措施,值得讚賞。但自願必須符合幾個特徵:一是讓交警來行為人家中進行交通安全教育是當事人的要求或者經當事人同意,不是被迫的;二是什麼時間、什麼地點或以什麼方式(當面教育或郵寄資料)進行交通安全教育,應當由當事人確定。但從報道中看,交警便衣蹲點採用執法記錄儀記錄交通違法後,便可追蹤到行為人家中曝光並組織全家進行交通安全教育,這顯然不具有自願性,而是一種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亦或是變相的處罰手段。這作為行政強制也好,行政處罰也罷,既不符合行政強制法(行政強制措施必須由法律設定),也不符合行政處罰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同樣必須由法律設定)。有人辯解説,這是一種既不是行政強制,也不是行政處罰的教育措施,如同警察做好事,所以不需要法律依據。我想指出的是:這與當年將一個人勞動教養三年而又定性為不可訴的教育措施是一樣的邏輯。
第二,一人有交通違法行為,是否可以讓其全家“連坐”?行為人闖紅燈顯然屬於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執法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其處罰便可。現在讓其全家一起來接受這一不利後果,這就是“連坐”。連坐又稱相坐、隨坐、從坐、緣坐,係指中國古代因他人犯罪而使與犯罪者有一定關係的人連帶受刑的殘忍制度。如司馬貞索隱:“一家有罪而九家連舉發,若不糾舉,則十家連坐。”連坐,是一種早被現代法治所摒棄的封建專制懲罰措施,它與“罪責自負”的現代法治原則格格不入。我們絕對不能讓其死灰復燃。
第三,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是否可以採取便衣蹲點?人民警察法第23條明文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着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着裝管理規定》(2007年公安部令第92號)第3條規定:“除規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時間應當着裝。”這是説,人民警察執行公務以着裝為原則,以不着裝為例外。不着裝只限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着裝管理規定》第4條所規定的幾種情形:“(一)執行特殊偵查、警衞等任務或者從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裝的;(二)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性公安民警懷孕後體型發生顯著變化的;(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裝的情形。”警察在公共場所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記錄,既不是反恐、抓間諜,也不是其他不需要讓百姓知道的特殊任務,顯然不屬於“不着裝”的情形。除法律另有規定,執法者必須讓相對人知道執法主體,這是正當程序的基本要求。如果你的車被扣而你不知道是誰扣的、你被罰款而你不知是誰罰的、你被抓而你及其家屬不知是誰抓的,家屬還不得不到派出所去報案……這是很難被法治國家所接受的現象。而警察穿制服、出示證件就是為了在執法程序中讓相對人知道警察的身份,以便社會協助和當事人服從。
第四,是否可以對交通違法行為人進行曝光?只要是違法犯罪和不道德,就可以對其行為曝光,這是當下一種可怕而普遍的誤解。行政機關對公民行為的曝光,對公民來説,其隱私權受到民法通則的適度保護(第101條);對行政機關來説,其曝光的行為應當受到《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特別是第14條)的限制。所以,對交通違法行為一律進行曝光,以此對當事人聲譽造成壓力是缺乏法律依據的。
第五,是否可以要求闖紅燈行為人寫“悔過書”承認錯誤?這同樣要區別自願與強制。如果當事人真是自願寫“悔過書”,並公佈教育大家,那無疑是一項不為法律所禁止的民事行為;如果是警察強制行為人寫“悔過書”,那就屬於一種需要有法律依據的行政行為了。法治國家奉行的原則是:公權力——法不授權便無權;私權利——法不禁止就自由。所以,當公權力要求闖紅燈行為人寫“悔過書”時,一定得查一查是否有法律法規的依據。
整治闖紅燈無可非議,但整治行為本身不能闖法律紅燈。我真想不通,為什麼我們有些地方執法機關放着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不用,總是熱衷於另行發明一些奇葩的做法來吸引公眾的眼球,以為這是“政績”。讓三亞這一類“新政”少一些吧!在“處罰法定”“強制法定”的法治原則下,地方是無權創新應當由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的。我們要切忌在轟轟烈烈的法治背景下推進轟轟烈烈的人治。
評論到這裏,有人可能會以這些“新政”下的“戰果”來反駁説:我們採取了這些措施以後,本地的交通秩序大大好轉,闖紅燈人數明顯下降……這一點固然不能否認。但是,我們設計一種措施和制度時,千萬不能以單一目標作為衡量標準。法治是一種綜合衡量的結果。如果為了壓低交通事故率,將城市車輛限速降至每小時10公里,交通事故率可能下降了,但國家的經濟發展速度也同步下降了。如果單純考慮降低闖紅燈現象,我們還可對闖紅燈者整治得更猛烈一些,如上“黑名單”、限貸限購限行……在這些更大的威懾力下,闖紅燈者肯定會減少,但同時我們會離良法善治也會更遠!因為它破壞了一個國家的“罪刑相當”原則,導致不當連接,造成法律責任制度的失衡,引發更多的社會抱怨,讓人們生活在恐懼之中。(胡建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