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坑代表”自己就是社會的一個坑
去年,原徐州市人大代表、商人李寶俊因在北京的私宅裏私挖地下室,導致德內大街道路塌陷,民房倒塌損壞。近日,北京西城區法院以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李寶俊有期徒刑5年,建築施工隊負責人盧祖富、施工現場負責人李海輪分別獲刑3年半和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面對刑事犯罪指控,李寶俊覺得冤,“我確實負有一定責任,但不至於到刑事責任的地步”。不過不少網友卻覺得判輕了。看看李寶俊野蠻施工的後果,便知5年刑期不重:德內大街出現一個長15米、寬5米、深10米的大坑;交通擁堵;4間民房倒塌;相關居民和多家單位的生活和辦公受影響。
為何影響如此惡劣,只換來5年刑期?有法律人士解釋稱,重大責任事故罪是一個“過失犯罪”的罪名,刑罰並不是特別重,最高的刑期只有7年。司法機關認定這次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是583萬餘元,這是量刑的依據。
李寶俊為一己私利,罔顧安全常識,突破法律底線,給公共安全挖了一個大坑,最終這個坑埋了他自己。李寶俊的人大代表身份早已變成原人大代表,他也付出了法律上的代價,但對“挖坑代表”的反思不能停止。
“挖坑代表”自己就是社會的一個坑,他穩穩居於道德、法律窪地,缺乏起碼的規則意識和責任感。李寶俊任董事長的海熒集團資產以億計,李寶俊不光當選過人大代表,還曾被授予“引領中國經濟發展十大創新典型人物” 等殊榮。光鮮亮麗的名頭與他的實際作為構成鮮明反差。
在寸土寸金的什剎海周邊,挖出一個六層樓高的地下室,會創造不菲的潛在經濟價值。雖然李寶俊已很富有,貪念仍是驅使行動的主要動力。他拿施工人員的安全冒險,拿鄰居的生命財產冒險。事故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純屬僥倖,不能掩蓋李寶俊從來沒把他人生命放在眼裏的事實。
文物保護觀念更是從沒有在李寶俊心裏紮根,他挖坑的93號院屬於什剎海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類建築,原本不得隨意進行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等活動。他不僅挖了,找的還是無任何資質的施工隊。
即使在事故發生之後,李寶俊也沒有表現出充分的悔意。坍塌事故造成附近32名住户受損,他們租房暫住或投親靠友,街道累計發放約270萬安置款,李寶俊一方卻只拿了近70萬,只能靠街道墊資。而李寶俊並非沒有賠償能力。
看到李寶俊,人們很容易聯想到“為富不仁”、“有錢便任性”之類的形容詞。從“硬件”看,“挖坑代表”屬於精英階層。但“軟件”決定了他不是引領社會向前的精英,而只是一個有錢的“野蠻人”。皇城根下的一個大坑,讓他暴露本性。(西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