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評:刑拘送“不作為”錦旗者符合法治精神嗎?
張玉勝
據媒體報道,近日,四川綿陽市三台縣百頃鎮黃龍村村民馮勇軍等人,以當地政府部門對黃龍村污染問題重視不夠、治理不力為由,向百頃鎮黨委政府、三台縣環保局贈送“不作為”錦旗,馮勇軍被三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警方表示,刑拘馮勇軍是因為其涉嫌非法遊行、示威、集會。
不知從何時起,以向政府部門贈送“不作為”錦旗來表達心中不滿,成為一些人批評政府行為、反映維權訴求的“另類方式”。儘管此舉不無吸人眼球、引發關注和製造影響等輿論爭議,但鮮見有當事人因此而被公安機關刑拘。人們不免質疑,送“不作為”錦旗者是否涉嫌非法遊行、示威、集會?警方是在依法履職嗎?
從新聞報道看,馮勇軍等人為環保局和百頃鎮政府贈送“不作為”錦旗的確出於無奈,並非無理取鬧。承包者將畜禽糞便發酵的沼液排放進入百頃水庫進行肥水養魚,嚴重影響周邊村民的生產生活,涉嫌違反我國《水污染防治法》中“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規定。而面對兩年間的羣眾舉報,環保部門並未有效制止污染水質的違法行為。用當地村民的話説,送錦旗的目的就是希望鞭策相關部門積極處理污染問題。
其實,送“不作為”錦旗不過是民眾出於對政府部門工作監督與批評的善意初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1條明確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鑑於此規並未具體列出人們行使“批評”權力的方式,將送“不作為”錦旗作為選項本無可厚非。唯一需要遵循的前提只有一個,那就是遵紀守法。政府部門當對包括“尖鋭”方式在內的批評意見笑納善待,不必過度在意自己的顏面。
至於警方以“非法遊行、示威、集會”為名對送“不作為”錦旗者治“罪”,恐怕難脱民眾對其權力任性和選擇性執法的疑問。沒有扯拉橫幅,也無靜坐呼喊,更無敲鑼打鼓的9人行,如何能讓人們與認知中的“遊行、示威、集會”扯上關係?刑法中“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有幾個重要構成要件,“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和“造成破壞社會秩序的嚴重後果”,當為不可或缺的兩項重要考量。基於送旗者“剛到縣城拿着錦旗沒走幾步”、警方尚未實施要求其解散的前置性執法的現實語境,倉促將當事人刑拘,既有違罰當其罪的合法性,也不符合依法辦事的程序正義。
而頗具諷刺意味的是,2007年和2014年馮勇軍也曾敲鑼打鼓地給三台縣政府部門兩次送表揚錦旗,卻是一路暢通無阻且無人為其定罪。三台縣警方選擇性執法的“雙重標準”和三台縣政府部門笑納表揚、拒絕批評的“愛憎分明”,值得社會圍觀與反思。人們期待着事件真相的水落石出和對不當執法的問責查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