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劉伶利之死,靠什麼獲得保障
原標題:劉伶利之死,靠什麼獲得保障
據報道,2012年從蘭州交通大學外語專業碩士畢業的劉伶利,進入蘭州交大博文學院擔任英語教師,2014年10月確診患有卵巢癌。在治病期間,用人單位蘭州交大博文學院以“曠工”的名義將其開除,並停繳醫療保險。
對劉伶利之死,更進一步的思考和討論應當是:一個普通勞動者,在遭遇人生劫難時的權益保障究竟有多少、夠不夠,誰又該為此承擔更多的責任?
現行《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裏提到的“醫療期”,按規定“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大體在3個月到24個月之間。可見,在劉伶利事件中,涉事用人單位熬到“規定的醫療期”結束,就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與患病員工解約。這看起來異常殘酷。
劉伶利之死,社會該怎麼辦,又能怎麼辦?用道德義憤去譴責涉事用人單位容易,修改法律以延長醫療期卻很難。況且,用人單位也無力無限制地為社會保障兜底,非因工負傷而要求用人機構對勞動者提供無限制保障和供養,也並不合適。退一步講,即便用人單位沒有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與勞動者解約,即便醫保照常繳納,遭遇類似劉伶利這樣大病的普通勞動者,醫保所提供的最低保障同樣杯水車薪。大病醫保的責任分配,用人機構、勞動者以及政府在其中應承擔的份額,是需要藉此認真討論的議題。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蘭州交大博文學院,應當被譴責;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敗訴方,應當得到法律懲處。這都沒有問題,劉伶利之死的真問題在於,如果出現下一個劉伶利,或者説下一個倒黴者是我們自己,又該怎麼辦,又能怎麼辦?
摘編自8月21日南都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