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病就被開除 還有王法嗎?
8月14日,因患癌症併發心臟病,32歲的大學老師劉伶利在甘肅省人民醫院去世。劉母告訴記者,治療費高達數十萬元,家庭不堪重負,劉伶利忍受着癌症造成的全身劇痛擺地攤賣衣服。讓劉伶利雪上加霜的,是她查出癌症之後即遭工作單位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開除,並因此喪失了醫保報銷待遇。記者獲悉,二審法院支持了劉伶利方面的部分訴訟請求,認定開除違法。(相關報道見本報今日A7版)
據悉,蘭州交大博文學院已經不止一次開除患病職工了。且不説大學理應是最具人文關懷的地方,是最講道理、最懂法律、最關愛師生的地方,僅從其校名“博文學院”來看,就應該具有“博愛”和“人文”理念,但是校方某處長一句“勞動法是勞動法,學校有規章制度”的説辭以及動輒開除患病老師的做法,就充分説明,這裏不像是教育人的地方,倒像是一處製售假冒偽劣的黑作坊。對待老師尚且如此,對待學生想必也好不到哪裏去。
法律常識告訴我們,要解除與一個生病職工的勞動關係,至少需要經歷醫療期、換崗位等程序。而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因患病在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我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明確,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可是,當校方得知劉老師患病之後,立即就解除了勞動合同,大有“過河拆橋”“卸磨殺驢”的做派。
尤為可氣的是,明明是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校方卻發給劉老師一份《關於開除劉伶利等同志的決定》。開除是一種解除被處分人與企事業單位人事關係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為嚴厲的制裁方式。只有犯了嚴重錯誤,才會被“開除”。那麼請問,老師患病是犯了“嚴重錯誤”嗎?人吃五穀雜糧,哪有不得病的?得了病就開除,借用馮小剛的説法“還有王法嗎”?
據報道,博文學院是倚靠蘭州交通大學的一家自負盈虧的民辦獨立學院,但這不能成為不遵守勞動法、教育法的理由。民辦學院也是大學,也不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獨立王國”。
博文學院已經不是第一次“開除”老師,但奇怪的是,既看不到校方的工會組織出面替老師維權,也看不到博文學院的上級主管部門,蘭州交通大學以及甘肅省教育廳出面維護教師的權益,只看到患病老師及其親屬在奔走,在呼號,在掙扎。以此觀之,眼下馬上要開展的調查,不能侷限於個案,而應該把問題徹底查清楚,如此才能找準癥結治病救人。(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