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審視“鄉約罰單”背後的治理課題
作者:李壹观
原標題:審視“鄉約罰單”背後的治理課題
村規民約要依託法律、依照法律,而不能超越法律。這麼看,650元的處罰,不免因村規民約自身的不足而缺少了必要的合理性,更談不上是否有法律效力了。
看過電影《白鹿原》的人,或許對祠堂裏誦讀“鄉約”的場景有印象。鄉約,塑造着傳統社會的生活規制,是村民自願制定、共同遵守、自發執行的規約,一旦違背就要有所懲戒,以示約束力。如今,傳統形式的鄉約不在,各地制定的村規民約發揮着相應作用。
不過,近日在四川達州南壩鎮,圍繞着“村規民約”和“為母慶壽”,因650元“違規辦宴席認識費”而引來了輿論關注。事情其實簡單,就是一位村民為其87歲母親辦壽宴,被舉報違反村規民約,處以現金罰款並寫下檢討。事件也有些複雜,一方面該村規民約沒有成文規定和處罰方式;另一方面村規民約作為村民的行為契約,能否罰款、是否具備罰款資格,存在爭議。
不能否認制定村規民約背後的善意,即制止辦酒席、鋪張浪費的不良風氣,也不能迴避村規民約制定中的各種紕漏。如,村規民約的內容只是開會時口頭傳達,沒有書面文件;又如,非書面約定,並未明確如果違反將作何處理。這意味着,讓村民同意並遵守的約定,在一定程度上顯得有些“兒戲”了,甚至存在不少模糊之處,更不用説就此為依據進行現金處罰了。話説回來,即便村規民約如白紙黑字般的成文成型,藉此進行罰款是否合理、合法?
回答這個問題,首先需要釐清村規民約和法律之間的關係。從治理角度看,村規民約是傳統意義上的基層治理手段,它依託於村民集體對特定共同行為的認可和同意,在規定性上有範圍限制,在約束力上有效力限制;法律則是現代意義上具有普遍性的治理準則,基於社會成員對自身實踐經驗的認同,具有廣泛約束力和強制性。在這個意義上説,村規民約是基層社會治理中對法律的一種有效補充,而且是基於法律的補充。換言之,村規民約要依託法律、依照法律,而不能超越法律。
由此而論,如果制定的村規民約為全體村民一致通過,違約的懲罰舉措、懲罰標準也規定得清楚,不管是行為罰還是財物罰,遵守規約無可厚非;如果村規民約與法律相牴觸,或在規約內容上存有空白地帶、灰色地帶,甚至處罰不清晰、方式不正當,那麼不僅不具有約束力,而且更不具備處罰資格。這麼看,650元的處罰,不免因村規民約自身的不足而缺少了必要的合理性,更談不上是否有法律效力了。
這在很大程度上也提出了警醒:善意的政策需要紮實、可靠、可信的依據,更離不開法律制度的檢驗。實際上,不論是一村一地的治理之舉,還是關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都需要更周全、更科學,否則落實起來難有公信力和權威性。
村規民約中有普通老百姓對鄉土意識的堅守,法律規範中有每個人對自身權益的捍衞,它們並行於中國的治理結構中,各自發揮着作用。一場壽宴、一張罰單,折射出的又何嘗不是承於傳統、面向現代的中國治理課題,值得再審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