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新論:提升社會組織的治理能力
作者:吴晓林
推動社會組織有效參與社區治理,需要從實現“基層管理”向“基層治理”轉變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強調要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這是中央從制度層面促進社會組織發展的又一實質舉措。
黨的十八大以來,社會組織參與社區治理工作得到進一步的重視。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加快實施政社分開,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十三五”規劃也明確提出,支持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發展,建立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聯動機制。《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的發佈,也為社區社會組織參與社區治理提供了政策支持。經過努力,我國的社區社會組織得到較大的發展。截至2015年底,我國擁有居委會10萬個,社區志願服務組織9.6萬個,各類社區服務機構和設施36.1萬個。全國事業單位、城鄉社區開發社會工作崗位11萬餘個,舉辦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3300餘家。
本次《意見》的發佈,進一步提出了“降低准入門檻、積極扶持發展、增強服務功能”等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具體方向。從實踐層面看,一些地方政府陸續推出了相關改革舉措。比如,貴陽市在全面撤銷街道辦的同時,廣泛設立社區服務中心,培育和引導社區社會組織參與基層治理;寧波市海曙區實施“社區參與式合作治理”,成立區、街兩級社會組織孵化中心,截至2015年,共有各類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1480家;廣州市在每個街道建設家庭綜合服務中心,由專業社工組織招標進入,承擔長者服務、青少年服務、義工服務和家庭服務等專項服務,等等。這些地方實踐的共同點,就是首先培育社會組織,而後由政府向其購買公共服務,社會組織參與社區治理。
儘管如此,我國社區社會組織還存在“總體數量不夠、分佈不均、自主性不足、自治能力不強、參與治理範圍不廣”等問題。在社會組織發育不足的情況下,推動政府向社會購買公共服務和轉移職能的工作,往往會遭遇“社會失靈”的困境。為了推動社會組織有效參與社區治理,需要實現從“基層管理”向“基層治理”轉變。其中關鍵,就是要下大力氣培育社會組織,進一步降低准入門檻,簡化登記審批程序,推行社區社會組織登記和備案並行的准入雙軌制。其次,要通過政策扶持、資金扶持和培訓等手段,培育社區社會組織的領導團隊,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制度體系,提升居民參與意識和社區協作治理的經驗。
在推進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的過程中,需要擴大社區社會組織參與治理範圍,將政府包攬的非強制性任務特別是服務性事務,更多地通過項目化的形式,交由社會組織來承擔。與此同時,建立以社區需求為中心的資源配置體系,政府各部門要統籌規劃,列出專門預算,社會組織按照社區需求自主提案獲得經費支持、參與社區治理並接受居民監督。另外,也要完善社會組織的監督評價體系,通過第三方機構對社會組織實施分類、定期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社會組織獎懲的重要依據,防範社會組織有可能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作者為湖南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中南大學基地研究員)
《 人民日報 》( 2016年08月26日 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