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別讓電話騷擾在法律之外逍遙
原標題:別讓電話騷擾在法律之外逍遙
別讓電話騷擾在法律之外逍遙,就是要求電話營銷企業對營銷行為有底線,不能盲目採取轟炸式的方式隨意撥打電話
近日,山東“徐玉玉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記者調查發現,基數龐大的電話擾民事件仍然每天都在發生,不少電信詐騙犯罪就藏身其中。一些被用户標記了上萬人次的騷擾電話,仍在瘋狂擾民甚至害人。面對公眾的吐槽,一些通信運營商卻少有作為。專家認為,電話騷擾和電信詐騙雖然在性質、社會影響方面有所差別,但也有不少共性,暴露出監管方面存在不足(8月28日新華網)。
電話騷擾本身就是一個主觀性很強的概念,因為個體不同就可能對陌生來電的主觀判斷存在差異。但是騷擾電話與詐騙電話之間的差別十分明顯,很多騷擾電話撥打的目的就是為了推銷商品或服務,並不是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但是詐騙電話很容易通過電話營銷的名義從事違法犯罪,所以説治理騷擾電話頑疾就應該如專家的建議那樣,釐清“電話營銷”“電話騷擾”“電信詐騙”的邊界。這三類陌生來電的方式在現實生活中很難區分辨別,尤其是電話營銷與電話騷擾之間,如果電話營銷找到了目標客户,那麼此目標客户則不會認為陌生來電屬於騷擾,而非目標客户則會認為此營銷電話屬於騷擾行為。
電話營銷的方式並不違法,這種營銷方式早已成為很多企業進行宣傳推廣的重要渠道,有些企業甚至採取電話轟炸的模式來推銷商品。對於普通羣眾而言,接到大量無效的推銷電話嚴重浪費了時間、影響了平靜的生活,對此產生反感、煩惱的情緒也在情理之中。尤其是隨着近些年羣眾法律意識的提升,人們會認為電話營銷侵犯了個人的某些合法權益,但具體屬於什麼權利,被騷擾的羣眾並不確定,法律法規也沒有明確無效推銷電話屬於侵權行為,畢竟電話營銷對個人的影響程度主觀性較強,難以用法律的形式進行評價。
如何找到合適的評價方式,是區分電話營銷與電話騷擾的重要途徑,也只有嚴格區分才會在保護電話營銷企業權益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不受騷擾,嚴格區分更是立法規範的基本前提,否則立法打擊騷擾電話就無法實現具體、明確、有操作性的基本要求。筆者認為,營銷電話的有效營銷概率以及規定時間內的呼叫次數應該是是否涉嫌騷擾的重要評價依據。例如很多手機用户會安裝安全軟件,已經被上萬人評價為騷擾的營銷電話就應該屬於違法的範疇。
有效營銷的概率和規定時間內的呼叫次數如何確定,就要求立法機關組織召開廣泛深入的調研活動,充分聽取各方意見,但是具體標準不可能讓各方都完全滿意,立法既不能完全禁止電話營銷,更不能讓每個羣眾滿意。在強化立法規範的同時,還應該鼓勵通信運營商、手機安全軟件企業,積極研發高效便捷的陌生來電攔截軟件,讓手機用户可以有選擇地接收陌生來電的類型、區域、時間,更多的滿足手機用户對陌生來電的多樣化需求。
別讓電話騷擾在法律之外逍遙,就是要求電話營銷企業對營銷行為守住底線,不能盲目採取轟炸式的方式隨意撥打電話。要求公安機關嚴格查處非法泄露獲取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利用電話進行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還要求電信運營商切實擔負起法律義務,主動關停涉嫌騷擾或違法犯罪的電話號碼。總之,遏制電話騷擾需要多方的密切配合,治理過程環環相扣,任何環節的懈怠都是不被允許的。
需要羣策羣力
騷擾電話的監管,涉及多個職能部門,需要各部門之間相互協調,通力配合。但是在現實中,各監管部門往往是獨打天下,在協調配合方面都抱着“只掃門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消極心態,甚至某些時候相互扯皮、推諉,導致防範和打擊的效果不彰。有鑑於此,各監管部門必須跳出“自身一畝三分地”的思維桎梏,通力合作,羣策羣力,才能真正形成監管合力。
重慶 張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