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以證據為核心”,關鍵要細化操作規範
作者:朱恒顺
原標題:“以證據為核心”,關鍵要細化操作規範
關鍵問題還在於我們如何細化操作規範,構建起嚴密的司法制度體系,讓客觀性證據能夠真正主導案件的辦理,從而讓每一個案件都經得起考驗。
最高人民檢察院昨天發佈了《“十三五”時期檢察工作發展規劃綱要》,《綱要》明確,“十三五”期間,檢察機關將構建以證據為核心的刑事指控體系,推行以客觀性證據為主導的證據審查模式。
現代訴訟證據理論認為,在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之間,須通過證據加以證明,只有完整的證據鏈條才能再現法律事實。佘祥林、趙作海式冤假錯案之所以出現,與證據沒能成為案件辦理過程的核心、非法證據未能及時排除有直接關係。以趙作海案為例,如果檢察院不是放棄了DNA鑑定沒有得出結論這一重大疑點而是堅持法律標準不予起訴,冤案可能就不會發生。最高檢提出構建以證據為核心的刑事指控體系,推行以客觀性證據為主導的證據審查模式,將可以發揮審前過濾功能,提前排除非法證據,從而降低起訴風險,防止案件“帶病”進入審判程序,這對保護當事人權利,無疑具有重大意義。
我們的刑事訴訟歷來都強調以“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為定罪標準。既然這樣,為什麼還會有許多冤案發生?這些案件在起訴之初甚至審判時沒有要求“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嗎?當然不是。因此,僅提出構建以證據為核心的刑事指控體系還是不夠的,如無嚴格的規則控制,證據將很容易成為辦案人手裏的“變形金剛”。所以,關鍵問題還在於我們如何細化操作規範,構建起嚴密的司法制度體系,讓客觀性證據能夠真正主導案件的辦理,從而讓每一個案件都經得起考驗。
針對刑事辦案中經常出現的問題,當下最關鍵的,是要強調非法證據排除原則。要完善審查機制和當事人參與機制,讓非法取得的實物證據、言詞證據和違反正當程序取得的證據,都儘可能被提前過濾,無法進入審判環節。為此,檢察機關應當建立完善偵查證據審查機制,不僅要書面審查,更要強調採取親歷性辦案模式,從而防範偵查部門證據採集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對於技術性證據,則要實行專門的審查制度。對於發現有瑕疵的證據,特別是對定罪量刑發揮關鍵作用的證據有疑問的,必須進行調查核實。
刑事辦案機關的觀念革新也非常重要。從某種意義上講,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命運,取決於證據蒐集是否全面、證據的使用是否符合證據規則,如果不能更新觀念,只蒐集有利於定罪的證據,而不注意排除可疑證據,冤案就可能發生。因此,不僅要強調“疑罪從無”,在證據的審查上,還要樹立“疑證從無”的觀念。對於檢察機關來説,不能百分之百拿準的證據,就應當堅決摒棄,絕對不能使其進入審判環節。
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對於構建以證據為核心的刑事指控體系也有重要意義。可以説,沒有律師對證據審查的深度參與,非法證據能否完全被排除,是要打問號的。只有切實保障律師的辯護權,特別是會見、閲卷、調取證據等權利,才能更快地發現證據中的瑕疵,在此基礎上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進而將不合法證據予以否定和排除。
以上幾個方面落實到位,“以證據為核心的刑事指控體系”才能真正走進現實,促進嚴格辦案,提升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