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管理人承諾登記備案即可參與新三板業務
據全國股轉系統9月2日消息,近期,按照中國證監會和基金業協會的統籌監管安排,全國股轉公司就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制度在全國股轉系統業務中的執行政策進行了完善和優化。
2015年3月20日,全國股轉公司發佈了《關於加強參與全國股轉系統業務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管理的監管問答函》,對於促進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制度在全國股轉系統業務中的落實起到了重要作用。近期,為提高審查效率,為(擬)掛牌公司提供掛牌、融資和重組便利,全國股轉公司今日發佈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業務問答(二)-關於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有關問題的解答》,區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和私募投資基金,分別明確了其登記和備案要求。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自身參與全國股轉系統業務的,其完成登記不作為相關環節審查的前置條件;已完成登記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資基金產品參與全國股轉系統業務的,其完成備案不作為相關環節審查的前置條件。上述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及私募投資基金在審查期間未完成登記和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需出具完成登記備案的承諾函,並明確具體(擬)登記備案申請的日期。主辦券商或獨立財務顧問在持續督導過程中,需持續關注承諾履行情況並將承諾履行結果報告全國股轉公司。
私募基金是全國股轉系統的重要投資者和市場參與人,對服務實體經濟和支持創新創業等發揮了積極作用。私募基金應嚴格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履行登記備案程序,恪盡職守,切實履行誠實信用、專業勤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