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被讚揚的執法 詮釋了兩條法律
9月3日晚間,重慶市涪陵區警方在一家餐館內抓捕一名持刀嫌疑人,抓捕結束後,帶隊的民警不忘向餐館內的食客解釋原因並道歉,視頻被髮布到網絡後獲得大量網友點贊,公安部官方微博也轉發了該視頻。
公安機關抓捕嫌犯,這樣的執法行為實在太正常了。但是,這次執法行為卻得到了公安部的肯定:公安部打黑除惡官方微博轉發了食客們拍攝的視頻,併為該民警的道歉行為點贊。我也從這次執法的行動中,對有關執法的兩條法律規定有了進一步的理解。
一是,我們經常説,配合公安機關執法是公民的法律義務。例如,在公安機關查驗身份證時,法律也有這樣的規定。查驗時,應出示《人民警察證》,並針對執法對象和現場情況,告知查驗的法定理由。如果執法對象不配合查驗身份證,民警要告知其有義務出示身份證件並接受查驗。如繼續糾纏的,應以涉嫌阻礙執行職務予以口頭傳喚,拒絕傳喚的,可以依法強制傳喚。對於公民配合查驗的,“執法對象出示身份證件的,經查驗排除違法犯罪嫌疑後,禮貌放行。”
重慶市涪陵區警方的這一次執法,以行動告訴我們,當公民配合警方執法後,警方應該如何對待。新聞説,在抓捕結束後,帶隊的胡珂郡第一時間找來餐館老闆,亮明身份後表示讓餐館老闆自己統計物品損失,隨後警方會妥善處理。緊接着,胡珂郡向在場的食客説:“我是涪陵區公安局的警察,剛才我們在抓捕一名極其危險犯罪嫌疑人,給大家用餐帶來不便,打擾大家了,我向大家道歉。”
這就解釋了在公民配合警方執法後,警方要做的兩件事:一是向配合執法的公民表示感謝,致以歉意;二是對公民因為配合警方執法造成的損失,警方應該全額賠償。我以為,在公民配合警方執法的規定後面,加上這兩條,法律內容才比較全面、完整,也有助於該項規定的落實。這也説明,公民在配合警方執法的同時,並不是只有義務,沒有權利。
二是,此次重慶市涪陵區警方讓我們更加理解了公安部關於警方執法允許公民圍觀拍照的規定。
此前,公安部説,民警在執法過程中,經常遇到圍觀羣眾在一旁用手機拍攝的情況。在拍攝不影響正常執法的情況下,民警要自覺接受監督,要習慣在“鏡頭”下執法。這條規定的主要精神當然是説,民警執法要歡迎羣眾監督,允許公民圍觀拍照。但由於增加了一個“狀語”副句“在拍攝不影響正常執法的情況下”,讓公民產生了懷疑:究竟怎樣叫“影響正常執法”?是否影響正常執法,由誰説了算?警方會不會以“影響執法”為藉口禁止公民圍觀拍照?
重慶涪陵區的警方執法似乎給出了一個“樣本”。此次重慶警方的執法,是在抓捕一名吸毒後行兇的犯罪嫌疑人,地點是在飯店。就是這樣的場合,飯店的客人卻都在圍觀,而且大家都在拍照,而抓捕的警方並沒有認為市民的圍觀和拍照會影響執法,因此也沒有禁止公民圍觀和拍照,而且公安部看到的恰恰是圍觀羣眾拍攝的視頻。警方反而表示,他們已經習慣了在羣眾的鏡頭下執法,同時也知道自己的執法行為不是在真空狀態下的,而是在羣眾的監督下。
這讓我們覺得,既然連警方抓捕行兇的毒販都可以讓市民圍觀、拍照,那説明警方的大多數執法都是可以圍觀拍照的。相反,有時禁止圍觀拍照的可能不是因為影響警方執法,而是考慮其他方面,比如考慮被執法對象的隱私權而禁止拍照,還有就是當警方圍捕的兇犯持有槍支,這時禁止圍觀就是為了保護羣眾的安全了。這樣看來,禁止對警方執法圍觀、拍照的規定還需要細化,最後應該規定,如果因為影響執法禁止圍觀拍照引起糾紛,警方應負有舉證責任,説明圍觀拍照影響執法的情況。
針對民警在執法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拿出了應對規範,並進行培訓。現在看來,還需要繼續發現和推廣一些執法的先進典型來詮釋這些規範,就像最高法發佈指導性案例判決一樣。(殷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