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戀愛職工被罰,企業的“家規”不可任性
作者:于海新
因為違反單位內部規定——不允許職工之間談戀愛,淮安某機械公司職工李麗(化名)被單位開除了。李麗認為單位侵犯了她自由戀愛與婚姻自由權,於是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5萬餘元。經過審理,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該機械公司賠償李麗5萬餘元經濟損失。(新華報業網 2016年9月7日)
判決書一下,相信不少企業員工都會拍手稱快。為什麼?因為“內部員工禁止談戀愛”在很多企業都是鐵律,是員工不能觸碰的高壓線。更令人咋舌的是,企業不單單有“戀愛禁令”,各種奇葩規定讓人眼花繚亂:“上廁所不能超過十分鐘”、“男員工必須理寸頭”、“1月講5次方言一律辭退”、“限期懷娃,超期罰款”……面對這麼多不合理、不合法的規定,大多數人迫於公司淫威敢怒不敢言,“兩害相權取其輕”,比起損失小部分個人利益,還是飯碗重要。而企業也正是看準了員工的弱點,肆意罔顧員工意志,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
都説“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每個用工單位都有權制定自己的規章制度,這原本無可厚非。但倘若“家規”侵犯了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凌駕於“國法”之上,就難逃法律追究。在法治化的今天,“家規”制定不要太任性。
“家規”必須合法化。雖然企業有權制定自己的“家規”,但也不是“我家我説了算”,《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企業規章制度首先要符合法律準繩,違法的禁令只是“飲鴆止渴”,受到法律追究後反而成為公司自取其辱的笑柄。在公民權利意識覺醒的今天,侵犯員工權益無異於“自掘墳墓”。用人單位應當加強法律意識,跟隨國家立法的腳步,完善和修改單位規章,避免讓陳規陋習影響公司形象和聲譽,也不要讓公司規定成為員工行使個人合法權利的障礙。
“家規”可以多一些人性化。“人性化”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拿員工當“人”看,而不是機器。現代西方企業管理學家提出了一個頗具新意的觀點,認為企業有兩個“上帝”:一個是顧客,另一個是員工。美國羅森布魯斯旅遊公司更是標新立異,獨樹一幟,大膽提出了“員工第一,顧客第二”的口號,並將其確定為企業的宗旨付諸實踐,使該公司在短短的十餘年時間便躋身於世界三大旅遊公司的行列。對於企業來説,員工隊伍的穩定可以説是效益穩定的一塊基石。頻繁的進進出出,實際上付出最大成本的還是企業。
員工和企業的關係猶如“魚”和“水”,沒有水養魚,魚沒有辦法生存,水裏沒有魚,就是一潭死水,所以企業在制定“家規”的時候,不應該只權衡“企業利益”和“員工利益”。如果將員工和企業的“利益共同體”關係上升到“命運共同體”的層面上,這樣企業文化就能得到員工的認同,企業也能得到長久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