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報:晚死1分鐘不算工傷的規定該改了
作者:朱昌俊
原標題:晚死1分鐘不算工傷的規定該改了
48小時認定時效可視為一道“硬”標準,確實很難鑽空子。但問題在於,它迴避了醫療搶救本身的複雜性,比如救治條件不同,死亡時間就會產生較大差異。
深圳某企業員工家屬童先生在妻子腦死亡之後繼續堅持治療,導致妻子的法律認定死亡時間超過48小時,無法被認定為工傷。因此,童先生與深圳市人社局打起了官司。最終,童先生的訴訟請求被深圳市鹽田區法院駁回。(《新快報》9月5日)
工傷認定的48小時條款,可追溯至《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在這起案件中,若完全按照這一規定,當地法院的判決似乎並沒有錯。然而,這一判決結果及該規定的正當性卻註定引發爭議。
48小時內死亡才算工傷,對這樣的認定標準,不僅死者家屬難以接受,公眾也很難理解。這一規定在實踐中也引發了諸多問題。與這起案件中家屬因堅持治療而超出了工傷認定時效不同,在不少案例中,用工方利用這一規定逃避了賠償。例如,2012年,51歲的建築工人尹廣安工作期間因腦溢血送醫院,入院6個小時後,醫生就宣佈其腦死亡,但勞務公司要求醫院全力維持尹廣安生命以超過48小時期限。
工傷如何認定,考驗的是立法者對企業與員工利益的平衡能力。認定標準過鬆,難免為“騙”工傷行為留下空子,加重企業負擔;認定標準過緊,則可能為職工的權益保障蒙上陰影。48小時認定時效可視為一道“硬”標準,確實很難鑽空子。但問題在於,它迴避了醫療搶救本身的複雜性,比如救治條件不同,死亡時間就會產生較大差異。讓死者家屬陷入“要賠償”還是“要命”的兩難選擇,背後藴含的倫理風險和道德困境不容小覷。
認定某一傷害算不算工傷,核心問題是判斷傷害或死亡的結果是否與工作有關聯。如此前有媒體刊文表示,美國的工傷認定主要以判例規則為主,輔之以成文法律規定,在工傷認定標準上堅持“與工作相關”的基本原則,認定標準比較靈活。美國法院一般認為只要僱員因從事和工作存在模糊關係的事務導致傷害,就屬於工傷。顯然,這種規定雖然較簡化為“死亡時間”長短的48小時標準更模糊,但更接近於人們對工傷的實際認知,能在最大程度上規避倫理風險。
在實務界,反對“48小時條款”的聲音一直存在,該條例曾多次有望得到修改。2013年《南方週末》就報道,“48小時條款”沒有被納入2009年《工傷保險條例》修改,是因為當時恰逢經濟危機,立法者考慮到企業困境在修法時更傾向於企業利益。有律師認為:“立法者沒有想象到倫理風險會變得那麼突出,他們沒有那麼多的實務經驗。”隨着時間推移,此一條款的倫理風險不斷顯現。
已有地方走在了前面。有媒體報道,廈門就曾出台過相關規定,利用呼吸機延續病人生命超過48小時後死亡的,也給予辦理工傷手續。
於情於法,對“48小時條款”的修改不應該再被擱置。一個引發“家屬拼命埋活人,單位拼命救死人”的法律條款是不能保障正義的。在對法律正式修改之前,法院在判決上也應該回到立法的初衷,依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決,而不只是死摳法律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