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含量不足,才有“要挾村規”
有民主與法治含量的“村規民約”,才能化育為村民日用自覺的公序良俗,才能涵養有正氣、有人氣的良好村風。如果連“村規民約”都語帶要挾,何來心理上的走近。
“對於不交衞生垃圾費的户,不交納富餘土地承包款的户,不予收取養老保險費、合療費,取消一切政府優惠政策,不予辦理一切事務。”一連串的“不”字,透着濃濃的要挾味道。不成想,這正是華陰市羅西村的“村規民約”。面對質疑,村幹部卻説“這是為了督促村民交費支持環境衞生工作,不會真的藉此不給村民辦業務”。矛盾的邏輯,令人啼笑皆非。
無獨有偶。廣東某村規定,“無理阻礙公務人員執行公務,情節較輕者每人罰款200-300元”“亂搞不正當男女兩性關係的,各罰款1500元”;浙江某村規定,村民信訪須經村幹部批准,否則扣除糧食補償款1年至10年;湖南某村規定,對沒交足修路集資的村民實施扣車、禁止婚喪通行……不少地方的村規民約,莫不語帶要挾,戾氣充斥其中,反襯出鄉村幹部治理的簡單粗暴以及好辦法的缺失。
上述村規民約,雖僅僅作用於一村,社會影響卻很壞,折射出少數幹部民主法治觀念的淡薄、依法行政習慣的缺失。為了方便村莊管理,就把不相關的事項胡亂掛鈎,這是實用主義在作祟,片面強調結合本村實際,怎麼省事怎麼來,把村民大會當做自由擺弄的“鬆緊帶”,無視國家法律的“高壓線”,有權大於法的危險。在全面依法治國的進程中,“土法”焉能“叫板”國法?即便有再多的“本意很好”“現實壓力使然”等理由,村規民約也不能不徵求村民意見,不能越過法律的邊界。
村級治理的法治化、現代化,離不開上級領導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道中有一個細節值得自警:羅西村所在的華西鎮,一名黨委負責人稱,“這是一個村規民約,是嚇唬村民的”。要知道,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規民約”需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既然鎮黨委知悉情況,為何還讓這“嚇唬村民”的規定出台,監督的主體責任哪裏去了?可見,上級部門的縱容,不是臨時起意,而是有意的“視而不見”,這是基層治理法治化的一個危險信號。
有民主與法治含量的“村規民約”,才能化育為村民日用自覺的公序良俗,才能涵養有正氣、有人氣的良好村風。實踐證明,與民為善、於民有利的“村規民約”,才能提升一個村的軟實力,實現凝心聚力助力發展。
我們常説,要打通聯繫服務羣眾的“最後一公里”,不僅僅是空間上的距離,更是心理上的距離。如果連“村規民約”都語帶要挾,何來心理上的走近。羅西村的窘境正説明,新時期的基層治理千頭萬緒,僅靠簡單粗暴的方式,而沒有耐心、真心和正確的工作方法,很難獲得羣眾支持。只有用心服務,才能把服務做到羣眾的心裏,羣眾才能服氣。(孔方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