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理解綠色金融
綠色金融是G20杭州峯會的一個關鍵詞。無論是9月5日發佈的《二十國集團領導人杭州峯會公報》,還是同一天發佈的《二十國集團落實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行動計劃》,都提到了“綠色金融”,明確其作為各國自願考慮的政策選項的重要意義。在“環境可持續前提下的發展”逐漸成為共識的今天,強調金融業要“綠色發展”實在情理之中,但作為一項創新性政策工具,綠色金融絕不止把兩個詞彙放在一起那麼簡單。
這個隨着杭州峯會而引發關注的熱詞,實際上在行業內一直處於探索和推動之中。去年9月,黨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第45條就提出“建立綠色金融體系”;今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的《“十三五”規劃綱要》,要求“建立綠色金融體系,發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設立綠色發展基金”;8月底,中央深改組第二十七次會議更明確:“發展綠色金融,是實現綠色發展的重要措施,也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在此期間,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等多部委先後單獨或聯合出台多個公告、指導意見,推動綠色金融。
雖然按照峯會公報的説法,“綠色金融的發展面臨許多挑戰,包括環境外部性內部化所面臨的困難、期限錯配、缺乏對綠色的清晰定義、信息不對稱和分析能力缺失等”,但毋庸置疑的是,金融作為現代經濟的核心,通過信貸、投融資等具體方式,是能夠引導社會資源流向,從而達到推動綠色發展的政策進程和實際功效的。從現實看,世界經濟的持續低迷,傳統能源的不可再生性,對改善生態環境的考量,都迫切需要在資源配置上既要有效率,又要符合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長遠目標。就此而言,綠色金融其實是以經濟結構調整和增長方式轉換為主題的“根本性轉型”的必然。
於金融機構而言,綠色金融既是風險管控的要求,又是社會責任的體現。早在2002年,國際金融公司即提出“赤道原則”,要求“金融機構對融資項目可能對環境和社會造成的影響進行綜合評估,並利用金融槓桿促進該項目在環境保護以及周圍社會和諧發展方面發揮積極作用”。有報道援引國外學者的實證研究發現,投資的財務績效與納入考慮的環境與社會風險因素數量呈U型關係,在一定階段,投資決策考慮的環境與社會風險指標越多,投資收益上升趨勢越顯著。換個直接一點兒的角度來理解,在人們越來越重視環境安全的今天,任何金融機構在審視特定貸款和投資的可行性時,都不能忽視潛在的“綠色”風險。
進言之,從可持續發展的宏觀視角來看,綠色金融表面上看是要求金融機構完善以風險管控為核心的公司治理,但最終指向是社會發展格局的轉換。可能面對的挑戰包括:資金上,在公共資金有限的情況下,如何通過金融槓桿有效地動員社會資本;監管上,在通過綠色貸款、綠色債券等形式進行機制體制創新的同時,如何實現有效監管以解決外部性、期限錯配、信息不對稱等問題;協調上,在國家和地區發展不均衡的情況下,如何推進能力建設、綠色投資者的網絡建設等國際合作。回應這些挑戰,都需要本國乃至全球治理模式的進一步完善。
過去幾年裏,我們通過政府主導,系統化地推進綠色金融制度建設、市場和工具創新,為新興市場和發展中國家提供了重要的示範。綠色金融被納入杭州峯會公報即是最重要的佐證。接下來重要的是在立法約束、政策激勵和金融體系建設上持續努力,唯此才能讓金融成為綠色發展的指揮棒。(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