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攻擊立案具有突破性意義
胡偉罵河南人被訴一案已在河南省金水區人民法院立案。此案引起了輿論的廣泛關注。金水區人民法院對此案的處置較為慎重,沒有直接立案而是先接收起訴材料,七日臨近期限屆滿才決定立案。從法律上講,立案就意味着本案符合起訴條件,即有明確的原告被告、侵權事實和損害結果。
此案能順利立案,是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成果之一。立案登記制是指在立案時,只進行形式審查。只要符合形式要件,便應予立案。這對於保障公民的訴訟權利意義重大。此案確實存在很多爭議,包括是否應予以立案,是否屬於公益訴訟等,在立案登記制的背景下,這些應屬實質審查的內容是留給法院庭審來解決的。雖然立案並不意味着原告的最終勝訴,也不意味着法院要屈從於道德審判或輿論審判,但是這仍然是一個具有突破性的、值得肯定的舉動。
第一,最現實的假設是,即便存在立案登記制的背景,如果河南人每人都去做原告,在河南的160餘縣區法院提出訴訟,法院該如何應對?因此,法院用足了七天的時間來充分考慮和論證,最終決定立案不能不説是一創舉。
第二,娛樂圈靠罵人、揭醜、造謠等博取眼球的現象屢見不鮮。由於多種因素制約,大多未能進入法律程序。最終是當事人之間的隔空罵戰,罵人者得不到法律的制裁,這是對不良炒作者的放縱,也助長了娛樂圈的惡劣風氣。
因此,金水區人民法院決定立案是對不良藝人的當頭棒喝,有利於實現用法律手段改良當前的社會風氣。此案還有一焦點爭論便是本案是否屬公益訴訟,井長水是否具有原告資格。對此應當如此認識:
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增設了公益訴訟制度,但為了節約司法成本,遏制訴訟氾濫,對提起主體作出了限定,即只有“有關機關和社會團體”才可以起訴。立法初衷很好,但是現實中往往遭遇一些困境。如環境污染、公益受損、“機關和團體”不作為怎麼辦?這一點民事訴訟法並沒有給出答案。
反觀井長水訴訟胡偉案,筆者認為此案不是公益訴訟,不應適用公益訴訟的有關主體資格條件的限制。
首先,胡偉無端謾罵羞辱河南人的事實客觀存在;其次,井長水是一個河南人,在他平時有關業務和交流中,由於其社會評價降低,給其帶來了心理和物質的雙重損失;再者,損害結果和侵權行為有因果關係。雖然有人將井長水起訴胡偉解讀為為河南人爭一口氣,挽回河南人的聲譽,但這不具有法律意義。
民事訴訟法列舉的侵犯公共利益的情形僅包含“污染環境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而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釋也未對這一條款作出擴張解釋。因此有關侵權集體名譽權案是否受限於公益訴訟條款值得商榷。筆者主張把本案當成一起普通的名譽侵權案處理,沒有必要扣上公益訴訟的帽子。至於河南人如果都到法院起訴該怎麼辦?這屬於技術的問題,相信河南法院能解決。(張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