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報:建立食品安全校長負責制勢在必行
作者:廖海金
原標題:建立食品安全校長負責制勢在必行
據媒體報道,為保障學生飲食安全,進一步推動學校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北京市要求大中小學今年起實行食品安全校長負責制。這意味着,北京學校的校長除了要抓行政和教育,還要對校內包括食堂在內的食品安全負責。
校園食品安全實行“校長負責制”有着明確的法律依據、政策要求和實踐基礎。就法律規定來説,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對食品安全的責任體系,尤其是行政首長的“第一責任人責任”,有着明確且具體的要求;於政策要求而言,今年6月,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6部門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學校校園及周邊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提出“學校要落實校園食品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實行食品安全校長負責制”。
從實踐來看,“食品安全校長負責制”在山東、陝西、江西等地早已實行。校園食品安全實行“校長負責制”,並非北京首創。
學校食品安全直接關係下一代的健康成長,關係億萬家庭的幸福乃至社會的穩定,不可有絲毫的閃失和懈怠。從一些地方屢屢爆出的校園食品安全事件看,其背後都存在着責任不清、管理乏力、盡責缺位等問題。強化校內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建立“校長負責制”有着必要性和緊迫性。
進一步説,作為一校之長,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學無疑是校長的兩大主要職責,而校園食品安全的管理責任,從嚴格意義上説也應當歸於行政管理之中。實行校園食品安全校長負責制,將校園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清單列出來,其意義不可小覷:一來顯示出對校園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視,二來進一步明確了校園食品安全的管理責任。
必須承認,強調校內食品安全校長負責制,並不是讓校長唱獨角戲,形成舉全校之力和全天候監管的食品安全氛圍與管理機制,才是校長負責制所要發揮的效力。這就要求在校長對食品安全負總責的框架下,進一步落實管理責任,層層傳導壓力,完善制度措施,實行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讓工作有抓手,使權責能一致。
需要強調的是,為避免食品安全校長負責制流於形式,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問責機制,對因未落實主體責任或第一責任人責任落實不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嚴肅問責。可以預見,隨着這一制度得到全面有效落實,校園食品安全狀況將會得到明顯改善。
(廖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