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杜絕推銷電話不能沒有懲戒措施
原標題:杜絕推銷電話不能沒有懲戒措施
信息時代,人們在享受互聯網、移動通信帶來的極大便利的同時,更享有生活安寧權,即有不被推銷電話、垃圾信息擾亂生活安寧的權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日前結束了公開徵求意見。在為期一個月的徵求意見過程中,個人信息安全如何保護、快遞丟失如何賠償、職業打假是否適用條例等諸多話題引發關注。徵求意見稿明確,未經消費者明確同意或者請求,經營者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或者撥打商業性推銷電話(9月8日中國新聞網)。
應該説,凡是使用電話或電子郵件的用户,基本上都接到過推銷電話及信息的。如果網絡購物時留下了電話,或者在實體商家辦理會員卡時留有個人信息,均會或多或少地收到商家的推銷電話或信息。更嚴重的是,經常有一些人們未向其提供過個人信息,毫無來歷的商家卻能通過電話向其推銷股票、理財、古玩等產品,不勝其煩。筆者認為,面對亂象頻出的推銷電話,必須科學管理,嚴加約束,不能任其遙逍法外。
根據徵求意見稿,未經消費者明確同意或者請求,經營者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或者撥打商業性推銷電話。但現實中,商家在蒐集消費者信息時,均未以顯著方式告知蒐集信息的用途及是否發送推銷信息。如網絡購物填寫電話號碼時,商家可能會在不顯著的位置以格式條款形式告知消費者將會發送推銷信息。人們辦理各種會員卡時,商家更未提示要發送推銷信息或撥打推銷電話,就擅自不間斷地向消費者發送相關信息。
由此看來,遏制推銷電話或短信,除嚴密保護個人信息不泄露外,還應嚴格規範商家發送推銷信息這一行為本身。首先,應強制商家在獲取消費者信息時盡到明確,顯著的提示義務,並提供便捷、易操作的取消或屏蔽路徑,不得以誘導方式取得消費者“同意”。如電商在消費者填寫收貨信息時,應在電話號碼附近以明顯區別於正常字體的內容提醒消費者,或者以勾選形式徵求消費者意見,否則不得發送相關信息,同時確保消費者可隨時取消“同意”內容。對於實體商家,無論是以辦理會員卡或者贈送禮品方式獲取信息,均應在消費者填寫個人信息時徵求其書面同意。
對於那些未徵得消費者同意,或消費者已取消“同意”後仍然撥打推銷電話或發送推銷信息的,應將其定性為騷擾電話或垃圾短信,並予以懲戒。除落實電話實名制外,可由官方或第三方平台提供電話標記服務,在一定時期內,某個電話被標記為“騷擾電話”達到相應次數時,則列入黑名單,限制此號碼乃至此户主名下所有號碼的相關業務。進一步而言,不妨賦予消費者索賠權,向惡意騷擾者主張不低於一定金額的損失,讓其承擔惡意騷擾他人的代價。
信息時代,人們在享受互聯網、移動通信帶來的極大便利的同時,更享有生活安寧權,即有不被推銷電話、垃圾信息擾亂生活安寧的權利。需要嚴格約束商家行為,提高其違規成本,方能倒逼其尊重消費者,不再狂轟濫炸地撥打推銷電話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