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賠償擴大範圍是法治應有之義
如果因為法律未明文規定,就將精神損害賠償排除在非刑事司法賠償之外,無疑是人為割裂了人身權受損的法律屬性,也讓人權保障因案而異,標準混亂。
近日,最高法發佈《關於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根據國家賠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踐,針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作出統一規範。其中最受矚目的,當屬《解釋》首次對非刑事司法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作出規定。
在公共輿論場上,司法賠償總是與刑事錯案緊密相連,但在民事、行政訴訟中也有錯案存在。只不過,這些錯案給當事人帶來的權益損害,多為財產損失。與生命和自由相比,財產的確顯得沒那麼重要,但這並不表示,就可以輕視或忽略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要努力讓羣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就決定了,不論大案小案,不論刑案還是民案抑或行政案件,都得依法求諸正義,有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以往,之所以未對非刑事司法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作出規定,是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精神損害賠償適用於行政賠償、刑事賠償中侵犯人身權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可是,非刑事司法賠償中,有侵犯人身權情況的,怎麼辦?
從法理上看,若有司法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實施違法拘留、毆打、虐待等行為,在侵犯公民人身權上造成的損害後果,並不亞於行政賠償、刑事賠償中的損害後果。如果因為法律未明文規定,就將精神損害賠償排除在非刑事司法賠償之外,無疑是人為割裂了人身權受損的法律屬性,也讓人權保障因案而異,標準混亂。
由此,非刑事司法賠償雖然以財產損害賠償為主,但司法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侵犯公民人身權的,也應當對人身損害予以賠償,這其中當然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將精神損害賠償首次引入非刑事司法賠償領域,實則符合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也與精神損害賠償不斷擴大相一致。
從中國法制恢復重建以來的歷史看,對精神損害賠償的認識,經歷了全盤否定,到有限放開,再逐漸擴大的過程。過去有法學家認為,人的精神是無價的,不能用金錢來衡量,所以也不能用金錢來賠償。但是,因國家權力使用不當而對公民造成的精神損害,對受害人的打擊往往比經濟損失更甚。
國家賠償若不涉及精神層面,則無法起到補償和撫慰受害人的作用,賠償的意義、效率都會大打折扣。民事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率先破冰,之後,刑事司法賠償也引入了精神損害賠償。如今,精神賠償又被納入非刑事司法賠償實踐,這必將有利於促進公正司法,讓司法人員更加謹慎地使用權力,更加兢慎地履行職責。(王顥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