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網約車司機資格考試要求或低於出租車
交通部修規: 網約車司機資格考試要求 或低於出租車
王峯
本報記者 王峯 北京報道
9月9日,交通運輸部對外公佈新修訂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下稱《駕駛員管理規定》)和《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下稱《巡遊車管理規定》)。出租車行業管理的頂層制度已經清晰。
其中,國務院辦公廳今年7月印發的《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作為頂層設計,明確了出租汽車行業定位,提出了“新老業態錯位服務、融合發展,構建多樣化、差異性出行服務體系”總體改革思路。
“《巡遊車管理規定》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網約車暫行辦法》)則是位階最高的兩份法律文件。”長期關注出租車管理改革的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王軍説。
“這次《巡遊車管理規定》主要是根據網約車規則相應做出修改,避免產生衝突,等於理順了兩種業態的管理機制。”王軍説。
《駕駛員管理規定》則大幅增加了對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的規定,“《網約車暫行辦法》對駕駛員從業資格授權地方政府管理,此次交通部修訂的文件,給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建立了‘底線’要求。”王軍説。
巡遊與網約並未徹底切割
交通部網站的解讀文章稱,修改後的《巡遊車管理規定》調整了適用範圍,並對出租汽車行業定位、經營者與駕駛員利益分配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規定。
記者發現,調整適用範圍,包括一方面將原規定中的“出租汽車”限縮為“巡遊出租汽車”,另一方面刪除了5處“預約”或“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相關內容。
“修訂後,巡遊車與網約車的規定更協調了。但也應注意的是,預約出租汽車不只包括網絡預約,有專家就提出將出租車分為巡遊車和網約車可能並不妥當。”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顧大松説。
“比如電召也是很重要的一種叫車方式,然而《網約車暫行辦法》中並未對網約車是否可以電召作出規定。”顧大松表示。
相反,《巡遊車規定》保留了電召的內容,並明確規定,巡遊車的電召服務應“根據乘客通過電信、互聯網等方式提出的服務需求,按照約定時間和地點提供出租汽車運營服務”。
從中也可看出,《巡遊車規定》與《網約車暫行辦法》並未對巡遊、網約等業態作出徹底切割。
隨着網約車新政的制定和出台,出租汽車行業管理的頂層制度也在清晰。今年3月,住建部、公安部廢止了《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這是一部因主管部門變化而形成的“殭屍規章”。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出租汽車管理位階最高的法律文件也只是部門規章。2004年4月14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出租汽車客運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是,迄今為止,國務院尚沒有制定出租汽車客運的行政法規。
“隨着巡遊車、網約車相關規定的完善,我認為《道路運輸條例》也應作出相應修訂。”顧大松説。
駕駛員管理簡政放權
《巡遊車管理規定》修訂做了“減法”,《駕駛員管理規定》修訂則做了“加法”。
網約車駕駛員資質審核是社會廣泛關注的焦點之一。《駕駛員管理規定》吸收了《網約車暫行辦法》中駕駛員條件的要求,即“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實際是提高和細化了駕駛員入門門檻,讓乘客更有安全感。”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朱巍説。
《駕駛員管理規定》最重要的修改還是體現了簡政放權的思路。其增加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的註冊,通過出租汽車經營者,而不必由駕駛員個人向發證機關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完成。
“因為網約車是全國性的,而且網約車駕駛員都是依附於平台,如此規定就是針對網約車特點的簡政放權的做法。”顧大松説。
此外,《駕駛員管理規定》還針對巡遊車駕駛員和網約車駕駛員規定了不同的“區域科目考試”要求。其規定,巡遊車駕駛員要考地方出租汽車政策法規、經營區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線等知識。網約車駕駛員的區域科目考試內容則由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這也就意味着,共享經濟下的兼職司機或不必對當地“交通路線”做到了然於胸才能加入網約車駕駛員隊伍。
“現在的導航定位技術已經很發達,相關的規定也在隨着時代發展而變化。”顧大松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