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劫富不劫貧”的邏輯十分可笑
去年,廣東潮州市紀委查處了潮州市湘橋區委原副書記、區長陳鵬嚴重違紀案。在紀律審查期間,他寫下10份悔過書,文中多次出現“窮人的錢不能收,老闆的錢收一點也無所謂”,“劫富不劫貧”,“不收錢是不近人情” 等思想,並始終認為“自己本質是不壞的”。(9月12日《廣州日報》)
在許多貪官充斥着各種陳詞濫調的所謂“悔過”書中,存在着類似“不收錢是不近人情”的辯護詞,比如,一些貪官曾在法庭上“叫屈”,稱“不受賄得罪人”、“做到廉潔自律幾乎不可能”等,這已讓人見怪不怪。然而,看到廣東潮州貪官陳鵬的“劫富不劫貧”論,筆者仍感到被雷得“外焦裏嫩”,哭笑不得。
“窮人的錢不能收,只收老闆的錢”就等於“劫富不劫貧”,這樣的受賄邏輯,顯然是極為荒唐、悖謬不通的。因為很明顯,以權錢交易為本質的行賄受賄,對於貪官來説,不僅止於收錢而已,接下來必不可少的環節還包括:貪官必須為送錢或者説行賄者謀取利益;而對於行賄者來説,當然也決不會是無緣無故地“白送”,無非還是希望以此買通貪官手中權力,並牟取豐厚的利益回報。在現實中,這種送錢行賄的收益回報率,往往是十分驚人的,據學者任建明研究顯示,“行賄者普遍會獲得10倍於投入的回報,行賄的回報是投入的1000%”。這種背景下,貪官“收老闆的錢”不僅不可能產生任何“劫富”效果,而且勢必產生一種“劫貧濟富”效應。如在陳鵬受賄案中,其“大肆收受41家房地產開發商、用地企業數百萬元”,最終都會成倍地轉化為開發商的鉅額利潤和房奴們的沉重買房負擔。
而進一步站在社會公共利益的高度審視,這種“收老闆的錢”的受賄行為,除了根本不可能“劫富”,還會給整個社會公益、國家利益造成更為驚人的損失。如據此前媒體報道,河南工信廳處長姚中民受賄32.4萬元,便導致涉案單位套取國家淘汰落後產能獎勵資金4275.784萬元;原安徽省淮南市市長曹勇受賄2147萬餘元,導致的國家損失竟高達15億……這些損失,歸根結底是包括窮人在內的所有國民的財富損失,可見“只收老闆的錢”式的貪官受賄,只能是既“濟富”又“劫貧”。
明明是既“濟富”又“劫貧”,卻大言不慚什麼“劫富不劫貧”,如此巧舌如簧的貪官自辯邏輯,比一般的強盜邏輯顯得更加不堪,更加無恥。要知道,即便是奉行強盜邏輯的一般江湖盜賊,在法庭上也不會諱言自己行為的“強取豪奪”性質,而不會像陳鵬這樣的貪官,一面大肆斂財受賄,一面又通過“劫富不劫貧”這樣自欺欺人的拙劣藉口為自己文過飾非。(張貴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