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保險姓“保” 死亡保險金提至160%
◎每經記者 袁園
在規範萬能險發展規模、防範利差損的同時,監管層提到的另一的重點——“迴歸保險的保障功能”之意也在漸漸凸顯。
在日前公佈的人身險新規中,保監會明確提到將人身保險產品主要年齡段(18~40週歲)的死亡保險金額比例要求由120%提升至160%,以加強人身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這已不是監管層首次提高萬能險死亡保險金比例的行為。從去年開始,保監會已兩次發函以提高萬能險死亡保險金比例,引導迴歸保險的保障功能。
兩年連提死亡保險金比例
從內容上來看,“提高人身保險產品的風險保障水平”是人身險新規的重要內容。對個人定期壽險、兩全保險、終身壽險、護理產品的死亡(護理)保險金額,按照投保年度的不同階段,作出了最低限制規定,即風險保額不得低於累計已交保費或賬户價值的20%~60%。
新規將人身保險產品主要年齡段的死亡保險金額比例要求由120%提升至160%,保障價值相比之前有明顯提高。“該風險保障要求超過美國、歐洲、亞洲等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保險監管部門要求。”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去年放開萬能險利率的時候,保監會就已已經提升了死亡風險保障金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下發的《萬能保險精算規定》中,對於個人萬能保險在保單簽發時的死亡風險保額,僅規定不得低於保單賬户價值的5%。
2015年3月,保監會下發的《關於印發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精算規定的通知》中,明確要求個人萬能險在保單簽發時的死亡風險保額應不低於保單賬户價值的20%(即賠付金額不低於保單賬户價值的120%),比2007年規定的提高了3倍左右。
“提高死亡保險金比例可以讓保險更好地迴歸到風險保障的職能,不斷完善的制度措施將會促進釋放市場活力,鼓勵保險公司開發符合消費者需求的新產品。”某險企總精算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受新規影響,除年金外的長險產品保額要求普遍提高,充分體現保監會提升保障水平的監管導向。
讓保險迴歸保障功能
近些年,我國壽險業得到了較快的發展,但一些風險和問題也隨之出現。一些資本和股東把保險機構作為融資平台,不僅對整個保險行業的產品創新沒有幫助,還擾亂了整個行業的外部環境。
進入2016年以來,監管部門不斷在公開場合發言要求保險迴歸保障功能,日前,保監會副主席黃洪在一次論壇上就“保險姓‘保’”給出觀點,表示要堅持保險保障功能,對違背保險原理、偏離保險本質的保險產品堅決不予上市銷售。
國信證券分析稱,保險產品的功能屬性可分為保障功能和理財功能,與國外萬能險在兩種屬性上相對均衡的體現不同,國內資產驅動型險企的萬能險更傾向於理財,實際提供保障不足,而提升保險金額與累計已交保費或賬户價值比例的目的在於強化保單的保障屬性。
某險企高管表示,降低理財收益、迴歸保障功能是監管層希望看到的,這也是保險的根本。就當下而言,發展長期保障型產品,可能在短期內無法從保費方面看出效果,但這不代表這些產品價值不高。從長遠來看,這也是壽險企業發展不可缺少的。據其透露,市場上的主要壽險機構都在往長期保障型產品轉型。
顯然,新規吧風險保障的重要性又提高了一個檔次。據瞭解,目前多數萬能險意外身故保額與累計已交保費或賬户價值之比為150%(超出100%的部分代表附加的保障價值),其他身故的比例為120%,還未完全達到新規要求。
對於後期的調整,另一險企內部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在銀保渠道和網銷渠道中,中短存續期產品佔絕大多數,這些產品幾乎都需要按照新政進行改版。後期提高產品保障、重新設計開發新產品會成為部分險企的主要工作。據瞭解,目前多數萬能險意外身故保額與累計已交保費或賬户價值之比為150%(超出100%的部分代表附加的保障價值),其他身故的比例為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