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內返還被騙資金尊重公民財產權
作者:魏文彪
近年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愈演愈烈,造成人民羣眾巨大財產損失。20日,中國銀監會和公安部聯合發文,要求公安機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已查明的凍結資金,及時返還人民羣眾,並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返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9月21日新華社)
《刑法》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而電信網絡詐騙屬於犯罪行為,所以,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物依法予以追繳之後,公安機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將已查明的凍結資金返還給受害羣眾,是依法辦案、尊重公民財產權的應有之義。
對於電信網絡詐騙受害者來説,其最希望的就是在抓到犯罪分子之後,自己的受騙資金能夠被及時返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害人的受騙資金能否得到及時返還,與其權益保護、心靈安寧與家庭幸福密切相關。從這個意義上説,中國銀監會和公安部聯合發文,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及時協助公安機關實施涉案凍結資金返還工作,能夠現場辦理完畢的,應當現場辦理,現場無法辦理完畢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體現出的實是“想羣眾之所想、急羣眾之所急”。
不過與此同時需要看到的是,當前並不是所有地方的所有公安機關都能做到及時返還受害人的合法財產。從新聞媒體報道可知,少數地方公安機關收繳犯罪分子贓款之後,對其中受害人的合法財產遲遲不予返還;有些地方的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暫扣羣眾的合法財產之後,一直不予返還,甚至將其變賣。這些違法辦案行為令相關案件受害人的利益遭受原本可以避免的損失,實際上是不尊重乃至侵犯公民財產權的行為與表現。
這也説明,徒法不足以自行,好的法律法規與制度,唯有得到切實的執行與落實,才能有效發揮其原本可以發揮的效用。各地公安機關與監督機關需進一步加大對於案件受害人合法財產返還工作的監督監管力度,對那些拒絕及時返還案件受害人合法財產的責任人實施嚴懲,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以在更大程度上杜絕不予返還案件受害人合法財產行為發生,令公民財產權依法得到更為切實的尊重與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