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控設備理當止步於隱私場所
9月19日,《廣東省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辦法(送審稿)》在省法制辦官網上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區域安裝、使用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不得妨礙公共區域技防系統的正常運行。禁止在旅館客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衞生間等涉及公民隱私的場所和部位安裝具有視(音)頻採集功能的技防產品或技防系統。(9月20日《信息時報》)
在監控設備無處不在的背景下,説我們已經進入攝像頭時代毫不為過。這顯然能夠有效震懾不法分子,提升公眾安全感。對一些如普通交通事故等民事糾紛,還可借監控視頻還原現場,查清事實,定紛止爭。但在充分發揮監控利好作用的同時,必須注重保護公民隱私權,確保個人信息不被非法攝錄和泄露。由此,限制安裝監控的場所就相當必要,禁止在涉及公民隱私的場所安裝監控就更加迫切。
值得注意的是,在監控設備過多的情勢下,很多監控的安裝及對監控設備的管理還比較混亂。即在誰有權安裝監控,誰可以保管監控視頻資料,誰有權查看、複製監控資料方面缺乏相應規範。這導致實踐中安裝監控及使用監控似乎成了個人的私事,譬如在酒店賓館,哪些地方需要安裝監控,哪些地方不能安裝監控,監控安裝在什麼位置,多由酒店的所有人説了算。而且這些監控並未明確何人負責,多由臨時值班人員負責查看,這就導致很多監控資料可能隨時被泄露。那麼,假如一些私密場所也安裝了監控,就很可能成為個人隱私權保護的災難。
一般來説,監控設備均應安裝在人流量巨大的公共場所或重點防範場所。這樣才能充分發揮監控視頻固定證據、還原現場、鎖定可疑人員、提高破案效率、幫助劃清普通糾紛雙方責任的作用。而涉及公民隱私的場所如客房、浴室、宿舍、衞生間等,則沒有重點防範的必要。因為能夠同時進入該特定場所,或者在該場所共同從事某項活動的人們多數相互熟識,不像陌生人聚集的公共場所,沒有必要以維護社會治安之名對其進行監控。
而且,這些場所封閉性較強,只要稍加防範,他人就難以進入實施不法活動,缺乏以安裝監控來保護該場所內部安全的前提。再者,與這些場所相連接的公共通道上多安裝有監控設備,如酒店大堂及走廊均有監控設備,足以發揮震懾不法分子的作用。
簡而言之,監控設備並非可以暢行無阻、無孔不入,其理當止步於主要涉及公民隱私活動的場所。這樣才能確保監控設備不逾越邊界,發揮維護社會治安的正面作用,並避免因被濫用而產生負面影響,進而讓監控設備真正成為提升社會治理水平的重要工具。(史洪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