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賓館客房裝監控並非多此一舉
我國公民隱私權保護仍處於一種極為薄弱的境地。在信息極易泄露的互聯網環境下,問題暴露得更嚴重;與此同時,關於公共場所的圖像監控規則,我們也並沒有國家層面的立法。
昨日,《廣東省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辦法(送審稿)》在省法制辦官網上公開徵求意見。當中對保護個人隱私作出了明晰闡述,擬規定:禁止在旅館客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衞生間等涉及公民隱私的場所和部位安裝具有視(音)頻採集功能的技防產品或技防系統。(《信息時報》9月20日)
禁止賓館客房安裝攝像頭,相信看到這樣的“奇葩規定”,很多人都是相當不解的。畢竟在人們看來,不得監控房客的私人空間,這樣的常識性原則還需要明文規定嗎?難不成平時還真有賓館私自安裝了攝像頭?但是,為保護公民隱私權,禁止賓館客房裝監控這樣的規定,不僅不是多此一舉,而且很有必要,具有現實意義。
首先應當看到,我國公民隱私權保護仍處於一種極為薄弱的境地。在信息極易泄露的互聯網環境下,問題暴露得更嚴重;與此同時,關於公共場所的圖像監控規則,我們也並沒有國家層面的立法。為了使公民的隱私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各地通過地方立法來規範公共場所的圖像監控,顯然很有必要。
禁止賓館客房安裝監控,廣東省不是第一個地方。在此之前,河南、遼寧、陝西、湖北等多個省份,包括一些地級市,都已實施了類似規定。其意義就在於,將在涉及公民隱私空間安裝攝像頭的行為,明確定義為違法,從而將公民隱私保護的“安全閥”遷移。
我們不妨先來看兩個案例:一個是年初和頤酒店女生遇襲事件發生後,媒體曝光了酒店管理的一個細節,哪個房間住了單身男客,老闆在家就能看到,從而鎖定目標並組織賣淫;之前還有媒體報道,某酒店員工在客房安裝攝像頭,之後通過裸照、視頻來敲詐當事人,最後則以敲詐勒索罪被判刑並罰款(《揚子晚報》2015年8月22日)。這兩個案例説明了什麼問題呢?我想,至少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不管是為了非法牟利,還是出於保護客人安全,某些賓館確實在不應該安裝攝像頭的地方安裝了攝像頭,這就為公民個人隱私信息的泄露,提供了前提;二是,假如事後公民的隱私權遭到侵犯,卻也只能根據其他罪名來對其進行處罰,比如案例中所提到組織賣淫罪、敲詐勒索罪等。但問題在於,假如公民的隱私泄露情節並不嚴重,在不能構成其它犯罪條件的情況下,又當如何處置呢?難道只能賠禮道歉了事?
將在賓館客房安裝攝像頭明確被定義為非法,並由公安部門來進行整改和督辦,相當於為公民的隱私保護劃定了一條紅線,而不是全憑商户的自覺(不管是出於好意還是惡意)。如此一來,在特定空間內的公民隱私信息,就失去了獲取的渠道,從而將“安全閥”前置。在此邏輯之下,又怎能説這種規定是多此一舉呢?(張松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