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從法國“獵狐”意義何在
在法國警方積極協助和中國駐法國大使館大力配合下,公安部“獵狐行動”工作組日前將浙江省公安機關通緝的犯罪嫌疑人陳某從法國押解回國。這是去年7月17日中法引渡條約正式生效後,兩國間首次成功引渡逃犯。儘管去年已有先後從意大利、西班牙引渡經濟犯罪嫌疑人的案例,但考慮到法國在歐洲的重要地位,此番首次從法國“獵狐”的意義不容小覷。
雖然陳某隻是國際紅色通緝令名單裏不怎麼顯眼的一名經濟犯罪嫌疑人,但僅從中法引渡條約的漫長生效歷程,不難看出這次成功引渡是兩國間司法合作邁出的重要一步。公開資料顯示,在歐盟,法國並非首個與我國簽署引渡條約並確認生效的國家,卻是截至目前“等待時間”最長的一個。早在2005年,西班牙即與我國率先簽署了引渡條約,於2007年4月4日正式生效;此後,葡萄牙、意大利也先後簽署,至批准生效分別歷時兩年半、五年;而法國總統直到2015年4月才獲得國民議會的授權批准了條約生效。引渡條約從簽署到正式生效與各國的國情、政治有關,似乎難以苛求,但條約從簽署、生效到實施,這個過程本身就意味着兩個國家在司法合作方面逐漸達成了互信和認可,填補了法中兩國司法合作中的一項法律空白。
截至2016年7月,我國已經成功與71個國家締結司法協助條約、引渡條約和打擊“三股勢力”協定共132項,生效106項。尤其是近年來,或基於條約、或通過外交途徑在互惠基礎上與有關國家在追逃追贓等方面開展了有效的個案合作,成果有目共睹。這本身就是融入全球治理的重要體現,且在這個過程中,也形成了一些具有積極意義的示範。比如,在諸如反腐敗追逃追贓、氣候應對這樣全球性問題上,本着共贏的原則,是可以達成共識和一致性行動的。其實2014年公安部首次展開“獵狐”專項行動後,法國政府就積極表態願意協助中國政府追查潛逃法國的中國貪腐官員。再比如,國際合作重在務實行動。具體到引渡條約達成,眾所周知,雖然不同國家在司法管轄、刑事訴訟制度等方面有諸多不同,但政治因素好像成了繞不開的干擾。從中西、中葡、中法再到中意,一系列雙邊引渡條約的簽署、生效,充分顯示了在求同存異條件下實現合作,而且最重要的是有所行動。用曾任法國司法部長的帕斯卡爾·克萊芒的話説,“立法總比無法可依、嘮嘮叨叨地批評好”。
從中法引渡條約正式生效那時起,就有評論説“外逃犯罪分子又少了一個避罪天堂”。首次從法國“獵狐”印證了這一點。不過還應該看到,近年來通過“天網”“獵狐”等持續的專項打擊行動,不僅一大批長年外逃的犯罪分子應聲落網,產生了巨大的震懾效果,更重要的是在這個過程中,我國政府在國際合作中既逐步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又與越來越多國家建立了日益牢固的互信合作機制,反腐敗追逃追贓的“天網”由國內逐漸延伸到國外,越織越密。特別是前不久二十國集團領導人一致批准通過《反腐敗追逃追贓高級原則》,在華設立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以及未來兩年二十國集團反腐敗行動計劃等,這種從雙邊到多邊場合達成的政治原則意味着,“不給任何外逃腐敗分子提供避風港”正逐漸成為各國的一項基本性共識。
腐敗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們追回來繩之以法,5年、10年、20年都要追,要切斷腐敗分子的後路。這是那些心存僥倖者應該日漸意識到的大趨勢。(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