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管齊下治理朋友圈廣告亂象
要創設法律實施的良好環境,首先在於提高受眾的責任意識。通過“受眾當心”的引導機制,使受眾能自願地抵制“被廣告”行為,不亂轉發,不亂點贊。
廣告新規施行半月,朋友圈廣告亂象仍存。在微信朋友圈內,各種微商、代購廣告依舊我行我素,各類應季的推銷在朋友圈裏紅紅火火。不僅如此,許多微信公號仍然在發佈一些商業廣告,但這些並沒有打上“廣告”標籤。(9月20日《法制日報》)
《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實施半月有餘,在互聯網類中門户網站、導航網站、搜索網站等,其彈出廣告、付費搜索廣告等行為明顯看到了法律實施的痕跡,而在自媒體中,尤其是“兩微一端”(微信、微博及客户端)中,這樣的痕跡並沒有顯著出現。
朋友圈及微信公號處於自媒體中最具備社交網站特性的地方,在這裏純粹的廣告人與受眾的界限已經非常含糊,由此構成了這一領域的法律實施之困。
以工商行政管理的監管為例,傳統的監管立足於地域管轄之模式,對於非平台網站的大多數網站,憑其註冊登記地可依法確立監管權,而對於社交平台上的各類自媒體,甚至包括電商平台上各類微商,來源地五花八門,當朋友圈或微商違反廣告法時,面臨着誰來執法的尷尬。
而從廣告發布方式上看,新規定強調廣告要具備“識別性”,應註明“廣告”,這些格式要求對於固定網頁的媒介上可以落實,而對於隨時處於流動和更新狀況的微信與朋友圈而言,如何落實這些規定,需要由平台的新技術支持才能做到。
而從廣告行為上看,自媒體的社交傳播給廣告“軟文”一個相當大的活躍空間,一個大V只需要説一下“今天我吃了什麼”、“我用了什麼”就能收穫相當不錯的廣告營銷效果,朋友圈內的轉發也可能把某一特定廣告成功植入其中,這也是為什麼越來越多的廣告經銷商把目光放在微信和朋友圈的推廣上。
如何規範和遏制這一領域的廣告亂象,使之與我國的《廣告法》及《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相一致呢?首先要創設法律實施的良好環境,這一環境首先在於受眾本身“身份確定”,提高受眾的責任意識。通過“受眾當心”的引導機制,使受眾能自願地抵制“被廣告”行為,不亂轉發,不亂點贊。“受眾當心”機制可以引導和教育平時亂傳獲利、受損則求法律保護的不負責任受眾。其次,與之配合的是應在網絡上始終有“一鍵舉報”設計,對於互聯網上跨地區、甚至跨境的廣告違法行為,通過“中心協調、區域聯運”的執法模式來應對法律規避。最後,在“受眾當心”的基礎之上,強化社交網絡平台的行業自律與自查自糾,提高廣告侵權責任。(和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