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齊司法救助的短板
藉助司法機關的力量和社會各界的捐助,建立統一的司法救助機制,不僅有利於實現程序正義,同時也有利於實現社會正義。
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的《關於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文件。它説明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決心通力配合,通過制定完善的制度規則,彌補我國司法救助的短板。
司法救助是針對司法領域困難羣體採取的特殊救助措施,它不是社會救助的組成部分,當然也不是行政救助的表現形式,它是在司法領域為了解決受害人生活困難問題而實施的特殊救助政策。這其中不涉及程序正義,也不涉及個體正義,而是典型的社會正義。
司法救助的核心價值就在於,解決司法領域所面臨的貧困問題。它是一種特殊的“扶貧”制度。各部門聯合頒發的工作意見,旨在統一案件受理、救助範圍、救助程序、救助標準、經費保障、資金髮放等,從而使司法救助真正產生效果。
一些受害人被犯罪分子搞得家破人亡,他們舉目無親,恨不得與犯罪分子同歸於盡。如果司法機關不及時地伸出援助之手,幫助他們渡過生活難關,那麼,即使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也難以改變他們的生活條件。因此,在公正審判前提下建立專門的司法救助制度,幫助身處絕境的受害人渡過難關,才能彰顯司法正義的光輝。
作為法律工作者,在處理一些疑難案件過程中,會經常遇到那些為自己親屬奔走呼號的人。司法機關在公正審判的同時,給那些處於絕境的司法案件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以必要的幫助,讓他們擺脱困境,逐步走出刑事案件的陰影,對於維護社會正義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司法救助行為雖然是司法領域的“扶貧行為”,但是,其意義遠遠大於普通的扶貧活動,它有利於維護社會秩序,有利於伸張正義,有利於切實保護受害人的利益,有利於營造互助互愛良好的社會關係。此前已經有一些法院設立專門的基金,接受社會各界捐款,用以解決司法救助的問題。如果能借助於司法機關的力量和社會各界的捐助,建立統一的司法救助機制,幫助更多陷入絕境的受害人及其家屬走出低谷,那麼,不僅有利於實現程序正義,同時也有利於實現社會正義。(喬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