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處罰銀行”的司法啓示
“執行難”的確很難,但真的嚴重到了一些執行機關抱怨的那種程度嗎?只要嚴格依法採取制裁措施,用好用足法律授予的“殺手鐧”,一些看似“不可執行”的案件,具體執行起來遠不是“難於上青天”。
日前,河南方城縣法院兩名執行法官持工作證件和相關手續,到中國農業銀行唐河縣新春支行辦理扣劃被執行人存款手續,銀行工作人員以主管領導正在開會、不能辦理為由拒絕協助辦理,導致款項無法扣劃。方城縣法院次日做出決定,以拒不協助法院執行為由,對農行新春支行處以10萬元罰款。
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人民法院為執行生效的法律判決,到金融機構查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存款,在執行人員出示本人工作證、執行公務證和法院的裁定書、通知書後,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執行,不需要向上級單位請示,也不需要本單位領導同意。然而現實中,法院執行人員帶着齊備的證件和手續,到銀行查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存款,特別是到其他縣市和外省的銀行辦理時,往往會遭到銀行方面的消極應對或惡意刁難,如果銀行與被執行人熟識或存在某種特殊關係,法院執行人員更可能遭到銀行和被執行人的聯手反擊。金融機構不配合、不協助法院的執行工作,導致法院查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存款無法進行,由此成為“執行難”中的老大難之一。
前些年,法院執行人員在銀行遭遇“執行難”,一般也拿不出有效的反制措施,如果經反覆協調、爭取仍無法執行,往往只好打道回府,未能執行的案子於是被掛起來。因為法院“執行難”,當事人拿不到按法律判決應該得到的欠款或賠償,只能先承受這樣的不利結果。這對當事人當然是不公平的,但法院似乎也有一肚子苦水,他們會説執行判決需要有利的環境,如果執行環境太差,金融機構都不配合、不協助,甚至成為妨礙執行的力量,法院能有什麼辦法呢?
近一兩年來,情況出現了積極的變化。在中央大力支持下,人民法院積極完善網控功能體系,與公安、工商、交通、金融等多個部門、機構聯網合作,通過曝光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實施信用懲戒,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堅決依法制裁,這些“組合拳”有效緩解了“執行難”。其中,針對金融機構不配合、不協助查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存款的行為,法院不再只是一味被動協調、爭取,不再知難而退放棄執行,而是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制裁措施,對金融機構及有關人員予以處罰懲戒。
這次河南方城縣法院以拒不協助法院執行為由,對農行唐河縣新春支行處以10萬元罰款,就是當前破解“執行難”背景下,“法院處罰銀行”的一個典型案例。而且這樣的案例明顯多起來,如去年4月,四川富順縣法院執行人員到某銀行扣劃一名被執行人的存款,銀行經辦人員以需執行人員找該單位領導簽字才辦理為由推諉辦理,致使被執行人存款被轉移,富順縣法院對該銀行罰款50萬元。今年3月,廣東東莞一家銀行以相關賬户是被執行人的住房貸款還款賬户為由,拒不履行協助扣劃款項的義務,被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罰款50萬元。
嚴格説來,法院對拒絕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銀行處以罰款,以及對銀行相關人員處以罰款、拘留等制裁措施,這些手段並不是法院今天才具有的“殺手鐧”——早在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中,法院就被授予了這柄鋒利的“殺手鐧”。也就是説,早在十幾年前,法院就完全能夠對拒絕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銀行處以罰款,前些年法院執行環境差導致“執行難”,固然有一些客觀原因,但法院自身執行能動性、積極性不足,執行能力和水平不高,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上述幾起“法院處罰銀行”典型案例,給了我們豐富的司法啓示。“執行難”的確很難,但真的嚴重到了一些執行機關抱怨的那種程度嗎?只要嚴格依法採取制裁措施,用好用足法律授予的“殺手鐧”,一些看似“不可執行”的案件,具體執行起來遠不是“難於上青天”。破解“執行難”的關鍵,就在於法院不能消極懈怠,不能知難犯難不戰而退。(潘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