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欺詐發行迎來最嚴監管:處罰標準提高!直至追究刑責
IPO欺詐發行是證券市場最嚴重的違法行為之一。監管人士23日明確提出,提高欺詐發行的違法成本已是“板上釘釘”,再次強調對欺詐發行上市採取“零容忍”。
券商中國記者獲悉,在23日繼續召開的監管培訓會上,監管部門權威人士明確表示,當前欺詐發行的違法成本太低,需要改進與反思,欺詐發行違法成本肯定要提高,監管處罰標準肯定要提高,欺詐發行的違法者甚至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監管人士認為,保薦機構未勤勉盡責具體體現為“不盡力、不盡心”,不盡力是對履職不充分,不盡心是對異常不敏感。下一步還會加強對證券公司內控部門的監管追查,“遭遇稽查執法是投行職業生涯不可承受之重。”
IPO欺詐發行違法成本必須提高
提高欺詐發行的違法成本長期被市場所呼籲。參與培訓會的北方地區券商保代向券商中國記者透露,證監會稽查總隊有關人士23日在培訓會上明確,欺詐發行違法成本提高“肯定”要提高,監管處罰標準“肯定”要提高。
“欺詐發行的違法成本太低,需要改進與反思。”針對市場上“欺詐發行的根源在於違法成本太低”聲音,上述監管人士表示認可,他同時透露,在當前《證券法》修訂草案及刑法修正案的過程中,“欺詐發行違法成本提高放在(修改內容)第一條”,欺詐發行的處罰標準、違法成本肯定要提高。情節嚴重者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證券法》修訂草案第270條,如果發行人在招股説明書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
而按照現行《證券法》對欺詐發行的處罰,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
在針對保薦機構的追責方面,《證券法》修訂草案第271條:
如果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及其他文件,或者未履行持續督導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並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業務收入或者業務收入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對比現行《證券法》第192條: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並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兩者相比,不難發現現有的處罰尺度較弱。業內人士分析,處罰標準的提高,將對遏制與打擊違法行為起到更有效的作用。
監管人士還透露,當前對於欺詐發行零容忍,目前監管正在徵求行業意見,下一步不僅是對保代從嚴監管,還要對券商的內控部門進行追究,“也要看券商董事長總經理有沒有盡責盡職。”
“遭遇稽查執法是職業生涯不可承受之重。”該監管人士建議券商“盡心盡力”。監管部門正在關注保薦機構對於IPO企業的持續督導情況,“持續督導期出現問題也要追責,不能説過會後就不管了。”
一旦發現IPO造假,保薦機構或發行人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將根據首發審核階段做出不同判定,主要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1. 尚未受理即撤銷IPO申請,保薦機構無需擔責。
2. 受理後預披露前,認定違規報送(處罰參照《證券法》193條第2款,以天豐節能為例).
3. 預披露後核准前,認定違規披露(處罰參照《證券法》193條第1款,以新大地為例).
4. 一旦取得核准後,就被認定為欺詐發行(處罰參照《證券法》189條).
IPO造假兩大變化趨勢
據參與培訓會的另一位華中地區券商保代透露,監管人士列出了IPO造假查處過程中,出現的兩大變化趨勢:
一是少計成本費用虛增利潤的情形增多,造假手法更為隱蔽,監管人士以“大智慧案”作為案例;
二是利用涉外業務造假現象開始顯現,如振隆特產、博元投資。
據證監會統計,今年上半年,證監會共受理涉嫌證券期貨違法違規線索338起,啓動初步調查案件241起,新立案件138起,新立涉外案件76起。辦結立案案件101起,同比增長25%,移送公安機關案件28起,同比增長27%,累計對253名涉案當事人採取限制出境措施,凍結涉案資金20.13億元。
與去年同期相比,在辦案件444起,同比增長48%,案件查處數量繼續呈現快速攀升態勢。
1-6月,IPO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件33起,中介機構未按規定履職案件18起,增長明顯。
證監會部署的IPO欺詐發行及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專項執法行動正在進行中。證監會稽查部門對由金融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有關券商及中介機構、社會公眾及其他線索渠道發現的第一批違法違規線索已經進入執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