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日無理由退貨當防“拉偏架”
國家工商總局27日公佈《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明確消費者應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網絡商品銷售者發出退貨通知,銷售者應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並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9月28日《光明日報》)
站在消費者角度看,設立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無疑會受到歡迎,同時,辦法明確了消費者定做的商品等四類商品以及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三種性質的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也是對賣家基本權益的保護。顯然,如此細化原本粗線條的規定,大大提升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的可操作性。但這不是説,這樣的辦法非常完美。
就拿“拆封後易導致商品性質改變、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這條來説,這無疑會受到賣家歡迎,但拆封後還有一種情形存在,就是商品與描述不符,比如母嬰類商品,不退貨就侵犯了消費者權益。而一旦拆封退貨再上市,又勢必帶來二手產品充當新貨的風險。尤其無理由退貨,也給了消費者任性亂用、濫用這一權力的空間,這無疑也增加了賣方負擔,但這些懸疑並沒有在辦法中被打通。
其實,“無條件退貨”實施已經一年,但現實中因“拆封”而成功退貨的並不多見,但不多見並非沒有。有些是信息不對稱造成的“沒有”,並非消費者“不想”。因為就現在的維權環境看,畸高的維權成本,處處設卡的維權阻礙,誰還有閒工夫去不計成本地為“追回一隻雞而殺一頭牛”?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不是靠玩文字,耍甜蜜嘴,如果消費者在維權面前依然望而卻步,法律保障消費者的初衷再好,也只能停留在紙面。
另外,雖説買賣是市場行為,但市場離不開法治,而法治的本義在於公正公平。保護消費者利益是必須的,但如果天然地認為消費者處於弱勢一方,而忽視電商這一頭的正當權益,同樣不可取。因此,要讓賣家支持和配合該法,首先就得保證他們的正當利益一樣得到保護。賦予了買方“後悔權”,就應統一地賦予賣方一定的“救濟權”,以應對後悔權的非正義性,這樣才不會把“七天無理由退貨”等同於“無條件退貨”,或者出現想當然的“拆封也算完好”的拉偏架,而違背交易雙方最基本的“權利對等”原則。
買賣任何一方的基本權益不能同時保障,那麼所謂的公平公正就是虛妄的。這樣的法律就是有瑕疵的法律,公眾自然難以主動服膺。強制執行不僅損及法律威嚴,更是對脆弱的市場信用機制的粗暴揮拳。避免之,還得在實施前多聽聽雙方的意見。倉促施行不僅難以承擔社會的過高期待,也難以達到淨化商品市場信用環境的目的。